政策解读
官方答复|企业标准文本相关问题
2026-08-19 官方公众号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在企业产品标准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列举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答复。
企业标准文本相关问题
问:我司是一家鞋类生产企业,针对所生产的鞋类产品制定了若干企业标准。这些企业标准是依据国家鞋类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的,技术要求均不低于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部分指标还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
目前收到反馈,要求必须在企业标准中明确写明鞋类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我们认为,无论企业标准文本中是否列出,产品都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现有鞋类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文本中,也通常未专门列举强制性国家标准,我们理解这是默认必须符合的要求。
请问:在企业产品标准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列举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如有相关法规或文件依据,恳请告知。
答: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否则企业产品标准的相应技术指标无效,应及时改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条件,选择将部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抄录到本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中,亦可以不抄录。强制性国家标准相关内容无论是否被抄录到企业产品标准中,都不影响强制性标准在该企业的实施,企业生产的产品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仅因企业产品标准未将全部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指标抄录到本标准中, 不能判定企业产品标准违法或者违规。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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