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于4月9日公布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新办法已于8月1日开始施行。而质检总局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亦同时废止。有行业同仁整理了新旧《管理办法》的区别,仅供参考。
新旧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区别
序号 |
项目 |
旧办法(第086 号) |
新办法(第163 号) |
备注 |
1 |
法律依据 |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管理工 |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 |
减少《中华人民共 |
2 |
定义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 |
国家质检总局将 |
3 |
管理机构 |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 |
新增一个管理机 |
4 |
第二章资质认定 |
删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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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资质认定的基本 |
第十三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 |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 |
放宽检验检测机 |
6 |
程序 |
第二十条(三)受理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第十条(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 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 |
严格按照行政许 |
7 |
期限 |
第二十一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为3 年。 |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 年。 |
1.延长许可有效 |
8 |
变更和扩项 |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实验室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 |
详细列明变更的 |
9 |
认定证书内 |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 |
清晰定义资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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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特殊要求(外方投资及分支机构) |
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 |
1.取消了在华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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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质认定技术评 |
第二十三条从事资质认定评审的人员应当符 |
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 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 |
详细规定技术评审与整改要求,规定整改期限不得 |
12 |
资质认定评审人 |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 |
新增评审员对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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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检验检测机构从 |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 |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从事与其控股 |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突出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
14 |
检验检测机构从 |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确保其相 |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 |
检验检测机构应 |
15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之人员要求 |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并有 |
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 |
针对从事检验检 |
16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之有证书使用要求 |
第十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 |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 |
变更 |
17 |
检验检测机构从 |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 |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 |
增加对委托送检 |
18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之记录管理 |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 |
明确规定原始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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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检验检测机构从 |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因工作需要分 |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 |
当有分包时,需要 |
20 |
检验检测机构从 |
第三十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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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之能力验证 |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按照有关技术 |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 |
新办法要求检验 |
22 |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之沟通 |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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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检验检测机构 |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 |
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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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监督管理机构要 |
第三十八条国家认监委依法对地方质检部门 |
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 |
资质认定部门可 |
25 |
资质认定监管 |
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 |
建立检验检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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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资质认定资格注 |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 |
第三十八条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 |
区分注销和撤销, |
27 |
资质认定违法处 |
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 |
加强事中事后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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