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节省检验成本,有效管制原物料、产成品之品质,特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品管单位执行各种抽样检验作业,悉依本办法执行。 (1)品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作业规定 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一般检验II级水准及特殊检验S-2水准。 (1)本公司品质检验之抽样计划采用特别规定,均使用单次正常检验方式。 (2)检验方式如需调整,应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之人员批准方可变更。 (1)由品管部提出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之申请,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批准。 (3)由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指示对某些检验采用加严、放宽或恢复正常检验方式,由品管部实施。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不包括两次交验复检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部可以申请改用加严检验。 在加严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时,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检验方。 在正常检验过程中,连续检验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许),且在所抽取之样本中,无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时,品管部或交验单位可以提出放宽检验的申请。 在放宽检验过程中,只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时,品管人员应报请品管部经理恢复正常检验方式。 有下列情形时,经品管部经理(含)以上人员核准,应采用全数检验: (2)有安全上缺陷或隐患之品质问题时。 (5)其他状况有必要实施全数检验时。 [附件]HA01-1《样本代码表》 [附件]HA01-2《抽样表》
1.总则
1.1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管制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品质,使其符合设计规格及允收品质水准,特制定本规定。 凡本公司采购物料、委外加工物料或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均适用本规定。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检验规定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3)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3)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4)破坏性之试验。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AQL即Acceptable Quality Leval,是可以接收的品质不良比率的上限,也称为允许接收品质水准,简称允收水准。 本公司对进料检验时各缺陷等级之进料允收水准为: 进料允收水准应严于或等同于客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因此,如客房户对成品的允收水准严于上述标准时,应以客户标准为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5)比照认可样品。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5)比照认可样品。 3.作业规定 (1)供应商交送物料,经仓管人员点收,核对物料、规格、数量相符后,予以签收,再交料品管单位(IQC)验收。 (5)品管主管核准之不合格(拒收)物料,由品管人员将《不合格通知单》一联通过采购通知供应商处理退货及改善事宜,并在物料外包装上,贴着不合格标签并签名。 (A)供应商或采购人员认定判定有误时。 (B)指定某单位执行全数检验予以筛选。 (10)进料品管(IQC)应对每批物料检验之记录予以保存,并作为对供应商评鉴之考核依据。 本公司无法检验之物料成分以及物料特性,品管部可作如下处理: (2)由本公司委托外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依双方约定分摊。 (3)视同合格物料接收,所导致之任何损失或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1)IQC应每日、每周、每月汇总进料检验记录,作成日报、周报、月报。 (3)本公司自制之零部件参照上述检验规定进行必要之验收作业。 [附件]HA02-1《进料检验记录》 [附件]HA02-3《进料检验日报表》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加强品质管制,使产品于制造加工过程中的品质能得到有效的掌控,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制造过程之品质管制,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定执行。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1管制责任 生技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5)会同品管部处理品质异常问题。 制造部对制程品质负有下列管制责任: (4)制造部各级干部应随时查核作业品质状况,对异常进行及时排除或协助相关部门排除。 品管部对制程品质有下列管制责任: (3)及时发现显在或潜在之品质异常,并追踪处理结果。 制程品质管制人员,也称PQC(Process Quality Control ),其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9)PQC应及时将巡检状况记录于《制程巡检记录表》,每日上交。 依不良品产生之来源区分如下: (D)其他因作业原因所致之不良。 因设计不良导致作业中出现之不良。 (1)制程不良率 物料原不良率 =(物料原不良数 / 物料投入总数)×100% 抽检不良率 = (抽检不良数 /总抽检数)×100% [附件]HA03-1《制程巡检记录表》
“最终检验规定”
1.总则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适用本规定。 (1)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检验规定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4)破坏性之试验。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3)MI缺陷,AQL=2.5%。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8)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作业规定 (1)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半成品、成品)时,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如一栈板)送品管部FQC检验。 (2)品管部FQC(Final Quality Control)人员,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入库检验记录》 (1)FQC判定合格(允收)之制品(半成品、成品),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合格”章,并签名。 (2)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入库单》经品管人员签名后,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1)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填写《不合格通知单》呈品管主管审核。 (6)重新送验时,制造单位应将重流数量、重流发现之不良数量、改善对策等填入《不合格通知单》,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 (1)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 (C)经加工修复后使用。 [附件]HA04-1《入库检验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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