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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确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2010-12-30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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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0日,工信部发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重型货车年产能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规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则》中明确,商用车生产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针对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方面,《规则》明确指出,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此外,还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10年以上的租赁期限;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志明显。

 

       而在商用车产品准入条件方面,规则指出,商用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商用车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商用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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