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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踩红线!一批认证领域违法处罚案例公布
2026-06-18 官方公众号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认证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未经CC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汽车等违法问题,具体情况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6年1月20日,宜昌市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认证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当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检查组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对湖北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了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等三项认证审核,并颁发了认证证书。审核过程中,当事人未发现受审核方存在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矛盾、未建立可测量的层级目标、供应商评价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内部审核依据与体系文件不符等问题,仍出具了审核结论为“基本符合”“已实现”的审核报告,减少了认证基本规范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案
2026年2月6日,荆州市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儿童玩具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5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火箭气球、智力拼装积木、合金小车、塑胶玩具车、铁皮青蛙等5种儿童玩具,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且产品上的3C认证标识经查询无对应型号的强制性认证信息,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查,上述5种产品货值共计69135元,违法所得33826.47元。涉案产品经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荆门市沙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标准认证(湖北)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6年1月13日,荆门市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标准认证(湖北)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日,沙洋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湖北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获证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6台起重机中,有2台5吨以上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经查,当事人作为认证机构,在对该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第二次监督审核时,出具了“特种设备提供有使用标志及定期检验报告、特种工持证上岗”的审核结论,未对质量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涉及法律法规的持续符合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相关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沙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随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汽车案
2026年3月24日,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汽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涉案车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专用汽车改装生产资质,于2025年8月至9月期间擅自改装生产大运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1辆,并以1330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3117.0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认证(湖北)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案
2026年4月1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认证(湖北)有限公司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7日,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对某纸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等三项认证监督审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经验证受审企业不符合项整改效果,直接撤销其全部认证证书;二是作出撤销决定后57个工作日才将审核报告送达受审企业,超出规定时限;三是未按规定核实受审企业认证覆盖范围实际人数,导致审核人日核算依据不实。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协助受审企业完成备案更新并恢复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消除了不良影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仙桃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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