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ISO9000审核员 > 考试大纲 >
考试大纲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实施说明(第1版 第2次修订)
2005-07-20      官方公众号
【字体: 】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实施说明(第1版 第2次修订)下载地址: 

/uploads/soft/101228/1-10122Q34S4.doc

 

       CCAA《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第2版)》已于2004年10月26日发布,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第二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的理解和实施,制定本指南性文件。
      为了便于对照和理解,本文件将第二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中需要说明的相关条款原文摘录,再加以说明,在条款号前加字母“G”作为标识。
      本文件将及时更新。 

 

前言


      2004年12月31日,CCAA停止根据注册准则第1版实施CCAA-IATCA QMS级别审核员初次注册和再注册;
      2005年1月1日起,CCAA采用注册准则第2版实施CCAA-IATCA QMS级别审核员初次注册和再注册;
      2007年12月31日前,所有根据第1版准则注册的CCAA-IATCA QMS级别审核员均应完成根据注册准则第2版进行的再注册。

 

 

      G0.1申请人若所有的审核经历均为2004年12月31日前获得,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提交申请,CCAA可依据第一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的要求实施评价和注册。凡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提交申请的,均按照CCAA第二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实施评价和注册。
      G0.2申请人提交的审核经历中既有2004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的,又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则按照CCAA第二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实施评价和注册。其中2004年12月31日前的经历若完全符合第一版准则的要求,视同有效。

第一章

1.1.4 所有注册人员和申请人员除符合本准则要求以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G1.1.4应特别关注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61号令《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国认可〔2004〕60号《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认可〔2004〕70号《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G1.2.5.1 升级注册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前一级别(实习审核员/审核员)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G1.2.5.2 再注册的申请人需提供其前一轮次(审核员/高级审核员)注册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1.3.1a)完整的QMS审核:
覆盖 GB/T19011-2003标准中6.3至6.6条款所描述的全部审核过程,并包括GB/T 19001-2000标准或等同的QMS替代标准中所有方面的审核。
注1:此定义比 GB/T19011-2003标准(表1的)注5中的所描述的完整审核更为全面。
注2:对GB/T 19001-2000标准第七章某些要求合理删减后的审核应视为完整的审核。GB/T 19001-1994和GB/T 19002-1994标准在2003年失效之前也适用。

G1.3.1a)合理删减仅限于GB/T19001-2000第7章中的某些要求;若有删减,在审核计划或审核报告中应有合理删减的说明;关于审核经历的具体要求参见G2.6和G2.7。


 
 
G1.3.1d) 本定义适用于初次注册高级审核员的审核经历(见2.7.2)和高级审核员再注册的审核经历(见2.11.3)。
 
 
1.3.1e) 申请担保人:
通过与申请人有工作关系或业务往来,能够客观地证明申请人具有审核员所需的个人素质的具备级别审核员资格的人员。
 
G1.3.1e).1申请担保人应是CCAA级别审核员,但不要求是相同注册领域的级别审核员。级别审核员申请人需有2名申请担保人,实习审核员申请人需有1名申请担保人。
G1.3.1e).2 担保人应对申请人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向CCAA提供担保。若担保人提供虚假担保或有明显失查责任,则违反CCAA审核员行为准则,CCAA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处置。
 
 
第二章
 
2.0 实习审核员
实习审核员申请人应满足本准则中下列要求:
• 2.2条款的教育经历
• 2.3条款的工作经历
• 2.4条款的质量经历
• 2.5条款的审核员培训
• 2.10条款的个人声明
2.0.1实习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3年到期可以申请换证。
 
G2.0.1实习审核员可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向CCAA提交再注册申请,填写CCAA QMS实习审核员申请表,并提交原注册证书复印件。
 
2.2 教育经历
2.2.1
申请人应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等效学历。
 
G2.2.1.1 国家承认的学历指我国人事部门和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参见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网站。等效学历指我国教育部门承认的国外的学历。
G2.2.1.2 教育经历证明复印件应由推荐机构盖章确认,确认该复印件是原件的真实复印件。
 
2.3 工作经历
2.3.1
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4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该工作经历应在负有判定责任、解决问题和与其他管理者或专业人员、同行及顾客进行沟通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上获得。
2.3.2 申请人应提交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证明中应提供申请人从事的工作职责、岗位、级别和报告的级别。
 
G2.3.1.1可接受的工作经历应当在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获得。
G2.3.1.2原则上,组织中各种管理、技术、职能部门的人员;(如:行政、质管、检验、计量、工艺、技术、培训、标准化等部门的人员)以及与产品实现活动相关的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如检验、检测机构的负责人、车间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其经历被视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G2.3.1.3实施部门具体岗位的操作人员(如:销售人员、医疗护理人员、财务出纳、设备操作人员、服务行业从事具体服务的人员等)其经历不能作为审核员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
G2.3.2申请人应提交现任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的书面证明”,形式可以是聘用合同、聘书、工作证、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工作单位盖章确认;或由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需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已退休的申请人由其所退休的单位出具证明。“报告的级别”指的是申请人在组织行政管理结构中所处的位置。
 
2.4 质量经历
2.4.1申请人在全部工作经历中应具有至少2年与质量有关领域的经历。
2.4.2 适宜的质量经历包括质量管理体系(QMS)的实施、运作和/或审核。这些经历应提供申请人有效地审核此类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实际知识,而且这些经历必须是在初次申请审核员注册前5年内获得的。
 
G2.4.2.1“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是指:组织中业务管理部门的人员(如:计量、标准、检验、技术、计划等部门)和组织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如:采购、销售、生产、售后服务等部门)具体实施体系的经历。
“运作质量管理体系的经历”是指:在组织的最高管理层、质量主管部门中的人员策划、运作质量体系的经历。
“从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相关经历”参见CCAA第二版QMS审核员注册准则 2.9 “用于注册的合格审核”条款。

G2.4.2.2质量经历和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
 
 

 
G2.5.1.1 CCAA认可的QMS审核员培训机构和课程见CCAA网站。
G2.5.1.2 IATCA MLA签署机构认可的QMS审核员培训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带IATCA标志的,也可为CCAA所接受。
G2.5.1.3 审核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应由推荐机构盖章确认,确认该复印件是原件的真实复印件。
 
 
2.5.2初次申请注册为审核员级别时,培训应是在申请注册前3年内获得的。
2.5.3 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在审核员培训至提交申请期间,一直从事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或实施工作,同时完成了满足注册保持要求的相应水平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则对申请人3年内获得培训的期限可延长一年。
  
G2.5.3 可接受的持续专业发展活动见G2.11.4,且专业发展证实材料应不少于45小时。
 
2.6 审核员级别审核经历要求
2.6.1 审核员级别申请人应作为实习审核员参加了至少4次完整的QMS审核,具有至少20天的审核经历,其中有至少10天的现场审核经历。这些审核经历应在申请前3年内获得。审核过程的所有阶段(见 GB/T19011-2003中的规定)应在一次完整审核,或在最终包括所有管理体系标准条款的多次部分审核中被见证。见证可以在一次或多次审核中由一名或多名见证人实施。
G2.6.1.1 审核经历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CCAA QMS审核经历记录表,并由受审核方和机构盖章确认;
B.现场审核计划,应覆盖GB/T19011 6.4.1条款的要求,并包括审核组成员的CCAA注册级别、见证的安排(适用时)。审核计划应由受审核方和审核机构盖章确认;若临时更改审核计划(如人员、日程安排等)需由审核机构在更改处盖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经历;
C.参与该次审核文审活动的证实材料,如文审记录(适用时,见G2.6.1.2);
D.参与该次审核报告活动的证实材料,如不符合报告(适用时,见G2.6.1.3);
E.CCAA审核表现报告(适用时)。

G2.6.1.2 至少提交1次参与完整体系审核的文审记录,该记录应由申请人签字,组长或见证人出具评价意见,机构盖章确认;
G2.6.1.3 至少提交2份不符合报告,该报告应由申请人和同组的级别审核员签字、审核组长签字,受审核方代表签字确认;
G2.6.1.4 可计算非现场审核时间的活动及计算方法:
A.每次完整体系审核的文审活动,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1天;
B.每次支持专业的实习审核员实施的培训活动,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0.5天,并需提供培训内容记录;
C. 每次审核前的准备,如写检查表,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0.5天;

非现场审核时间的统计应由推荐机构出具汇总表,汇总表至少应包括受审核方名称、工作内容(仅限上述三项)、可计算的时间、审核组长等,并由推荐机构盖章确认。在一次审核活动中,若参加了上述三项非现场审核活动,累计时间的计算最多不超过现场审核天数。

G2.6.1.5 见证应覆盖GB/T19011中 6.3-6.6条款的审核过程,且覆盖GB/T19001的所有条款。见证活动可以在完整体系审核或多次部分体系审核中实施,但见证的条款不能删减。
G2.6.1.6用于注册的审核经历的审核组中实习审核员人数不应多于正式审核员人数。
G2.6.1.7结合审核经历的人日数折算系数:两个体系为0.75,三个体系为0.6。
 
 

G2.6.2.见证人应是与被见证人同一聘用机构的CCAA QMS高级审核员;“经CCAA确认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是指IATCA MLA签署机构注册的IATCA-QMS高级审核员(需提供证明文件)。
G2.6.3见证人应按要求逐项完成CCAA QMS审核表现报告,不得缺项。
注:审核员级别申请人应参加CCAA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并且符合其他有关要求后方可注册为审核员。有关面试的规定和要求见CCAA《审核员面试规则》。
 

 
 G2.7.1.1审核经历的证明文件应包括:
A.CCAA QMS审核经历记录表,并由受审核方和机构盖章确认;
B.现场审核计划,应覆盖GB/T19011 6.4.1条款的要求,并包括审核组成员的级别、见证的安排(适用时)。审核计划应由受审核方和审核机构盖章确认;若临时更改审核计划(如人员、日程安排等)需由审核机构在更改处盖章确认,否则视为无效经历;
C.该次审核的文审报告,该报告应由组长签字和机构盖章确认(适用时,见G2.7.1.2);
D.该次审核的审核报告,可以提供审核报告的首页和结论页,但内容应覆盖受审核方名称、审核依据、审核组成员、审核过程综述和结论,该报告应由组长签字和机构盖章确认(适用时,见G2.7.1.2);
E.CCAA审核表现报告(适用时)
 
G2.7.1.2 至少3次完整的QMS审核经历,均需提供文审报告和审核报告,并由机构盖章确认。
G2.7.1.3可计算非现场审核时间的活动及计算方法:
A.每次完整体系审核的文审活动,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1天;
B.每次编写审核计划和关闭该次审核的不合格项,两项累计最多不超过0.5天;
C.每次编写审核报告,计算时间最多不超过0.5天;
非现场审核时间的统计应由推荐机构出具汇总表,汇总表至少应包括受审核方名称、工作内容(仅限上述三项)、可计算的时间、审核组长等,并由推荐机构盖章确认。在一次审核活动中,若参加了上述三项非现场审核活动,累计时间的计算最多不超过现场审核天数。

G2.7.1.4同G2.6.1.7。
G2.7.2
实习审核组长的经历应在高级审核员的指导下完成,即用于注册的审核经历的审核组中应有CCAA QMS高级审核员,或IATCA MLA签署机构注册的IATCA-QMS高级审核员(需提供证明文件),他们有责任对实习组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且至少1次完整体系的审核经历经过见证,见证应覆盖GB/T19011-2003标准中6.3至6.6条款。
G2.7.3 同G2.6.3。
G2.7.4 同G2.6.2。
 
 

 
G2.8.1c) 见证人应对2.6.4或2.7.5条款规定的能力进行详细评价,对于评价不充分的评价报告可退回或要求重新见证。
G2.8.1d) 见证人应如实地、完整地填写CCAA《QMS审核员表现报告》,就利益冲突、公正性等方面做出个人声明;并只对实际见证到的申请人的能力进行评价说明
G2.8.1g) 见证实习审核员时见证人应与被见证人在同一小组,并在审核计划中明确标识被见证人员审核的部门和条款。
见证实习审核组长时见证人与被见证人的分组情况不限,但在审核计划中应明确标识见证人与被见证人。
G2.8.1f) 见证人若不能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准则,CCAA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对见证人进行资格处置。
 
 

G2.9.2 a)总部对其工厂或分部的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A.总部、工厂或分部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B.总部、工厂或分部的隶属关系证明; 
C.总部的审核方案管理程序,至少应覆盖GB/T19011中5.3条款“审核方案的职责、资源和程序”的要求;
D.审核委托书;
E.审核员与受审核方关系的说明;
F.G2.9.2d)所述资料;
G.审核人日数的确定应参考CNAB-AC12附件2的要求;
H.审核经历的要求应满足2.6或2.7的全部要求。

G2.9.2b)一个分部或工厂对另一个分部或工厂的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A.同一总部、两个分部或工厂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B.同一总部、两个分部或工厂的隶属关系证明;
C.实施审核的分部或工厂的审核方案管理程序,至少应覆盖GB/T19011中5.3条款“审核方案的职责、资源和程序”的要求;
D.审核委托书;
E.审核员与受审核方关系的说明;
F.G2.9.2d)所述资料;
G.审核人日数的确定应参考CNAB-AC12附件2的要求;
H.审核经历的要求应满足2.6或2.7的全部要求。
 
G2.9.2c)顾客组织对供方的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A.需方与供方的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B.审核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C.需方的“供方选择和评价程序”,该程序应对与审核方案有关的活动做出规定,至少应覆盖GB/T19011中5.3条款“审核方案的职责、资源和程序”的要求;
D.审核委托书;
E.审核员与受审核方关系的说明;
F.G2.9.2d)所述资料;
G.审核人日数的确定应参考CNAB-AC12附件2的要求;
H.审核经历的要求应满足2.6或2.7的全部要求。

G2.9.2d)第三方认证审核,境内的认证机构应是CNCA批准的,境外的认证机构应取得IAF-MLA签署机构的认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A.文审报告(适用时); 
B.审核计划;
C.CCAA审核经历记录表;
D.CCAA审核表现报告(适用时);
E.审核报告(适用时);
F.境外认证机构获得IAF-MLA签署机构认可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G2.9.2e)咨询人员按合同进行的独立的符合性审核,咨询机构应是CNCA批准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A.咨询机构获得国家认监委(CNCA)的批准书复印件;
B.咨询合同复印件且文中应有明确条款表明需进行独立的符合性审核; 
C.审核员与受审核方关系的说明;
D.接受咨询的组织通过认证的证书复印件;

• G2.9.2d)所述资料;
A.审核人日数的确定应参考CNAB-AC12附件2的要求。
B.审核经历的要求应满足2.6或2.7的全部要求。
注1:此类经历可用于注册保持。
注2:若用于升级注册,则此类经历不能超过申请级别所要求的人日数和次数的40%,且不能作为见证的审核经历。
注3:咨询机构只能申报本机构聘用人员的再注册申请,不能申报审核员升级注册申请。

G2.9.2f)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A.认可机构评审委托书;
B.文审报告(适用时);
C.认可评审计划;
D.CCAA审核经历记录表;
E.评审报告(适用时);
F.CCAA审核表现报告(适用时)。

G2.9.3“可接受的等同替代标准”可包括(但不限于)ISO关于认可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导则,国家/地区的管理体系标准,以及工业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详见CCAA《替代标准评价表》。
 
 

 
G2.11.0在证书有效期内,级别审核员每年应通过年度确认保持资格。
年度确认要求:每年二月或八月由审核员聘用机构统一向CCAA申报,填写《CCAA级别审核员年度确认汇总表》和电子报表。《汇总表》中各栏目应填写准确,至少填写1次审核经历(完整体系审核经历或部分体系审核经历均可)和本年度不少于15小时的专业发展情况。

G2.11.1.1级别审核员应在其证书有效期满前的2个月向CCAA提出再注册申请。再注册申请应由审核员的聘用机构统一申报,填写《CCAA级别审核员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满足注册准则要求的审核经历证明文件(见2.11.2和2.11.3条款)、专业发展证实材料(见2.11.4条款),和完成年度确认的证实材料(《汇总表》复印件或CCAA通知公告)。

G2.11.1.2 “审核经历记录”包括每次审核的《QMS审核经历记录表》和《现场审核计划》,且相邻2次审核经历时间间隔不超过18个月。
G2.11.1.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再注册的,本人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出书面申请,经聘用机构核实确认后报CCAA。CCAA批准后,可延迟再注册,但延迟不得超过半年。注册证书有效期仍从上一轮次注册证书到期日开始计算。
级别审核员注册期满,未提出再注册申请,CCAA将注销其注册资格。相关规定详见《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人员资格注销后,注册资格不再有效,相关人员不得声称具有资格并从事审核活动,各认证机构不应指派未经注册的人员实施审核任务。
 
 
2.11.2    审核员级别注册保持的审核经历要求
2.11.2.1 审核员级别再注册时,应提交文件表明其作为审核组成员完成了至少5次完整的管理体系审核(或有一些部分体系的审核经历最终等同于5次完整的审核)或已获得等同的审核经历。所有审核均应按照 GB/T19011-2003标准所阐明的原则和规范进行。
2.11.3    高级审核员级别注册保持的审核经历要求
2.11.3.1 高级审核员级别再注册时,应提交文件表明其完成了至少5次完整的管理体系审核(或有一些部分体系的审核经历最终等同于5次完整的审核),并在这些审核中至少担任了2次审核组长。
 
G2.11.2.1再注册申请时,3次部分体系的审核经历可视为一次完整体系的审核经历。产品检查员对工厂体系的审查经历,经CCAA评价为“可接受的等同替代标准”后,可视为部分体系审核经历。
G2.11.3.1再注册申请时,3次部分体系审核的组长经历可视为一次完整体系审核的组长经历。
G2.11.3.2担任审核组长的审核经历中,至少2次完整体系审核组长的经历满足定义1.3.1d)的要求。
 
 
2.11.4 持续专业发展
2.11.4.1所有注册的级别审核员在3年再注册期内,每年至少应完成15小时可接受的持续专业发展。专业发展的证实材料应以适当的方式验证,并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交。
2.11.4.2在选择适当的专业发展时,审核员需要考虑个人的优势和弱势,并识别出个人需提高的领域。专业发展活动主要应集中于质量原理和实践,以及审核技能的改进。

 

G2.11.4可接受的专业发展活动可以是:
A.参加CCAA指定的专业发展培训;
B.参加专业技术学术会议、专业技术培训等;
C.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或专著等。 
培训、专业技术会议的证实材料可以是培训合格证书、会议签到记录等,但同时应表明该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证明人等。仅提交培训通知或会议通知的,不能视为可接受的专业发展证实材料。

 

附件:其他说明
一、 所有升级注册和再注册申请表中“聘用机构推荐意见”栏中签字人应为推荐机构负责人,盖章处应为推荐机构公章。学历证书复印件、审核员培训证书复印件需由机构盖公章确认。其他表格,如经历表、审核表现报告等可盖审核部门章确认。
二、 申请表中“专职”“兼职”概念见《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


三、各级别审核员申报材料清单
1、初次注册实习审核员申请材料:
A. CCAA QMS实习审核员注册申请表
B. 身份证复印件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 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E.现任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且单位盖章确认
F. 费用250元/人


2、实习审核员再注册的申请材料:
A. 同初次注册申请材料
B.前一轮次的实习审核员证书复印件


3、初次注册审核员级别申请材料
A.CCAA QMS审核员注册申请表
B.身份证复印件
C.CCAA实习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D. 学历证书复印件,且聘用机构盖章确认
E. 审核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且聘用机构盖章确认
F. 现任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且单位盖章确认
G. 专业发展证明材料(适用时)
H.满足审核员级别审核经历的证明文件(见注册准则2.6条款)
I. 面试合格证明文件
J. 费用350元/人


4、初次注册高级审核员级别申请材料
A.CCAA QMS高级审核员注册申请表
B. 身份证复印件
C.CCAA QMS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D. 现任工作经历证明文件,且单位盖章确认
E.每年不少于15小时的专业发展证明文件(适用时)
F. 完成年度确认的证明文件(适用时)
G.满足高级审核员级别审核经历的证明文件(见注册准则2.7条款)
H. 费用350元/人


5、级别审核员年度确认申请材料
A.CCAA级别审核员年度确认汇总表
B. 年度确认电子报表
C. 费用100元/人


6、级别审核员再注册申请材料
A.CCAA级别审核员再注册申请表
B. 前一轮次级别审核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C.身份证复印件
D.每年不少于15小时的专业发展证明文件(时间、地点及内容)
E.完成年度确认的证明文件
F.满足审核员/高级审核员注册保持的审核经历证明文件(见注册准则2.11.2/2.11.3条款)
G.费用350元/人

 

手机扫一扫
进行注册审核员考试咨询

微信号:ccaa315
功能介绍:注册审核员 考试通知、培训信息;
认证机构挂靠、人员注册、复习题、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