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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改革系列专题]第3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解读
2015-07-09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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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和调整要求,突出机构的主体责任,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第3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新版注册准则)。新版注册准则已于2015年4月14日发布,自2015年4月18日起实施,原注册准则同时废止。新版注册准则对比旧版有多处发生了变化,现对新版注册准则做以下解读。

        第一章 概论

        1. 新版注册准则在第一章中增加和修订了多个术语的释义,使之更加符合现行有效的行业文件,更加通俗易懂。

        2. 由于国家认监委在2014年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调整,所以新版注册准则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按照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3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中的产品大类对注册专业进行了合并调整,合并后的注册专业由原来的70多个缩减为20个。

        第二章 申请人注册要求

        1. 为适应学历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调整了工作经历要求,增加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一项,对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要求减少至2年,有助于促进高学历人才的引进。

        2. 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规范了“专业能力评定”表中应填写的内容。

        3. 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调整了检查经历要求,这也是本次注册准则调整中与申请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点。

      (1)强制性产品认证关系重大,所以此次调整加强了对新申请人的检查经历要求,由原来的2次检查经历增加到4次,并要求其中包括至少2次与注册专业一致的见习经历;

      (2)高级检查员注册申请人的检查经历次数要求没有变化,但是去掉了对“完整的检查经历”的次数要求;

      (3)上述2条中所指检查经历须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有效受理日前3年内获得;

      (4)检查员再注册时的检查经历次数要求没有变化,但是须对每个注册专业完成至少1次检查经历;

      (5)高级检查员再注册时的检查经历次数要求没有变化,但是须包括至少2次担任检查组组长的经历,且须对每个注册专业完成至少1次检查经历。

        4. 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对各级别检查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做了调整,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与要求,以及部分法律法规,并对注册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进行了调整。

        5. 为保证检查员专业能力持续发展,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在年度确认中明确了对于继续教育的要求,即所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每年应完成16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应包括至少8学时的协会确认课程,并且须在上报年度确认时写明当年所学课程(包括课程名称和学时等)。另外,考虑到部分检查员的检查经历可能无法满足年度确认的经历要求,新版注册准则增加了以继续教育培训抵充检查经历的条款,即检查员须学习24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至少完成12学时的协会确认课程。

        6. 新版注册准则规定再注册时除了应符合检查经历要求外,推荐机构还应提供注册人员专业能力持续合格的评价结论。

        7. 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中另一重大变化就是调整“扩大专业范围”的要求。除工作经历、专业工作经历、培训要求和专业能力评定应满足第二章相关条款要求外,增加了对检查经历的要求,即申请人应完成至少2次与扩项专业一致的检查经历,并获得专业能力见证合格的评价结论。

        8. 新版注册准则第二章对“各级别注册申请人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填写或上传的证明资料”进行了汇总,形成了汇总表格,方便了申请人的系统申报工作,也方便了推荐机构的核查工作。其中在高级检查员申请、检查员再注册和高级检查员再注册时明确要求提供专业发展(继续教育)说明文件,即“继续教育汇总表”。

       第三章 推荐机构要求

       新版注册准则较之旧版注册准则增加了第三章的内容,即对于推荐机构的要求。新版注册准则简化了系统上报的内容,推荐机构将与协会共同承担对申请人相关的能力管理工作。推荐机构除了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交相关人员(包括申请人、注册人员、担保人、见证人等)管理方面的申报资料外,还应对人员能力进行管理和评价,以保障人员能力符合注册准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另外,新版注册准则要求推荐机构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要求,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需要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信息数据,形成及时有效的行业信息反馈机制。

       第四章 评价过程

       1. 新版注册准则第四章中明确了新申请人应在申请前3年内(注意时限)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基础知识考试。

       2. 新版注册准则第四章承接第三章内容,要求推荐机构按要求对注册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

       第五章 申诉与投诉

       新版注册准则第五章内容较之旧版注册准则并无变化,只是对措辞进行了微调。

       第六章 监督与资格处置

       1. 新版注册准则第六章中增加了对注册人员的信用管理要求,推荐机构按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2. 新版注册准则将按照最新的《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必要时对担保人、见证人追究连带责任。

       结语

       以上就是对新版注册准则内容变化的梳理,简而言之,可以用四句话来概括:“注册专业变化大,检查经历要求加,继续教育更明确,推荐机构责任大”。

       本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修订是基于多方调研的结果,也是改革的大势所趋,当然这也只是系统化注册工作、简化注册工作的第一步,今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建立与推荐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注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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