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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产品也要强制认证,未经认证不得销售
2017-02-07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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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认监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高拍仪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确定高拍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高拍仪是否属于 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复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北京志诚嘉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S1010良田高拍仪是否属于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品的请示》(京质监局〔2016〕75号,以下简称来函)及后附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的高拍仪产品,功能和用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中信息技术设备类扫描仪产品的描述,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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