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改委官网获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的部署,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形成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印发,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通读清单草案全文,多项检验检测认证事项列入限制准入类。
《草案》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草案》属于试点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草案》,在检验检测认证领域有多项事项属于限制准入类,包括: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 定、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估业务;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经营;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农林业质量检测;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相关业务等事项。
将《草案》限制准入类中涉及检验检测认证相关事项进行整理编辑,供各位同仁参考。
限制准入类
说明:限制措施描述仅列出与检测认证相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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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号 |
主题词 |
限制措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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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农林业质量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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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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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未获得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渔船的制造、更新、购置和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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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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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未取得资质条件或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建筑业等工程建设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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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药品的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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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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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特定咨询或估价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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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未获得资质条件,不得从事勘查、检 定、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评 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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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从事放 射性产品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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