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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检体制机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
2016-04-18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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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清时期:传统农业社会质检体制盛极而衰

明清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传统的质检体制随之达到高峰。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开始兴起,特别是工业革命蓬勃发展,中国却出现了缺位,未能跟上时代步伐。

明清通过更加精细的专业分工,提升以工匠个人技艺为基础的产品质量。官方手工业以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产品质量。相应地,产品质量水平也达到顶峰。然而传统质检体制运行至清末,难以适应以机械生产为标志的现代工业社会,迅速由盛转衰。其衰落主要体现在,难以适应现代工业生产所要求的基于物理、化学、数学等学科的专业检验、合格评定等管理方式。质检管理方法与体制的落后影响了质量的提升和国际竞争力,不仅占据世界市场的国家主体变化了,由中国变成欧洲(此后日美),行销世界市场的商品主流也变化了,由丝绸、茶叶、陶器变为时尚机器工业品。国力衰微的中国抵挡不住西方国家坚船利炮的进攻,国门大开,被动进行社会制度和生产方式的革新,质检体制也开始从传统向现代过渡。

传统质检体制的优势与劣势并存。明代之前,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手工业生产的主导地位。明代中期,民间生产发展壮大,逐步改变官营手工业独大的局面。产品质量得以保障的关键因素之一是生产者的素质,在清朝之前,官营手工作坊的生产是以集中生产的方式进行,出于保障皇宫以及官府的需求,官营手工作坊对质量的要求甚为严苛。为了保障官营手工业生产的顺利实施,同时保障产品质量满足要求,匠籍制度在其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匠籍制度根据不同专业对工匠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政府根据需要,随时能够调遣工匠。明代在继承前朝匠籍制度的基础上,将其制度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明代沿袭元朝的匠籍制度,要求民间的专业手工业者一律编入匠籍,使民间工匠与政府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凡在籍的手工业工匠必须受朝廷和地方官府主管机构的工役支配,按各级工役主管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地为政府服劳役,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工种的不同,将工匠分为军匠和民匠。军匠精通兵器制造,民匠负责日常用品制造。根据服役地点、时间和待遇的不同,又可分为住坐工匠、轮班工匠和存留工匠。住坐工匠主要指住在京城的工匠,每月到官府服役;轮班工匠指不住在京城需要每隔数年轮流上京服役的工匠;而存留于有生产优势的地方进行生产的工匠则是存留工匠,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以及在江浙一带丝织生产发达地区苏、松、嘉、湖等府设立的织染局,都是存留工匠在进行生产。

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来看,政府强制采取的专业化分工,虽然以满足自身供给为优先考虑,但从专业化能力的提升来看,工匠可以在自己的领域不断钻研,提升官营手工业生产的质量。郑和七下西洋所乘宝船即为当时南京龙江宝船厂住坐工匠和轮班工匠所造。这些宝船能够经历洲际航行,质量当然是毋庸置疑。官府将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南直隶滨江府技艺高超的工匠集中于京城,并按工种划分为船木梭橹索匠、船木铁缆匠、念匠与棕篷匠四类,依“厢”的行政组织进行分类,既便于管理,又使得工匠之间可以相互切磋技艺。官府在景德镇所设立的御器厂,就有三百余存留工匠专门制造,以供皇家使用的瓷器。政府强制下的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使产品制造的质量在当时处于领先水平。不过,由于该制度对工匠的剥削过于繁重,导致大量工人逃遁。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政府规定全国班匠一律以银代役。工匠的减少使得官营手工业的规模不断缩小,大量的民间工匠则可以投身到市场所需的产品生产中,促进了民间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官府所需大量的日常用度,更多依赖于市场的收购。这些为民间以自发秩序参与质量管理埋下了伏笔。

民间的自发秩序来补充政府质检体制的监管不足。伴随着民间贸易的发展,行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不同行业间开始自发形成行会来维护行业利益。明清时期,促进同行内部生产的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既有基于同行业建立的行会,也有基于同乡建立的同乡行会。对上海、苏州、汉口、北京四城市有确切设立年代的行会所作的分期统计表明,1840年之前成立的行会数只占1912年后实存总数的28.7%,1840-1903年间成立的行会数最多,约占总数的48.7%,1904年以后仍有增加,但增长幅度已明显降低。各行各业涌现出大量的行会组织,不仅有较为发达的丝织、茶叶的行会,而且连杂货店、水果店都有自己行会组织和规范。这些行规或以惯例或以明文规定的方式,确立不同行业内部的规范,往往刻成石碑以为明示。从行规的内容来看,包括符合该行业的生产标准、度量、交易规则、违规处理办法等。道光年间,湖南安化黑茶条规对内部度量应用统一规定:“秤茶照奏定章程,用十六两足秤。”

当然,这种规范更多的是以经验判断的方式来检验是否满足品质的要求。清末时期,安化县的染坊条规对各染坊规定:“一议各染坊,凡染青,要细加工作,先将布底深染,虽旧而颜色不改,如有浅染弄弊减价掣骗,查出重罚。”反映出行业内的行滥舞弊行为会由行会组织进行检查,使同业内产品质量符合要求,维护行业的整体信誉。

在不同行业的行规规范中,多会写明“公同禀究”或与之同义文字,意指对于行业内的违规行为的裁断会禀官处理,同业内的争端解决决非在行会内部执行私罚,而是会报官立案。光绪三十年湘乡杂货店条规中规定“如有偷漏,将力扣除,不服公同禀究”,而巴陵南货店则记为“公同报会禀官究治”。在争端的处理方式上,除依据法律外,地方官府通常会先按行规处理。这就使得各行业所订立的行规,成为事实上的法律规范,具有法律同等约束力。

在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商法典规范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行会自愿形成、自觉制定的行规,自发维持商业运转秩序。政府制定的质检管理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民间各行各业的生产,也不能完全适应不同行业的产品特点。行会的自我约束以及对于自身产品质量的自发管理,就成为政府质检管理的补充方式,从而形成了一种国有条律、民有私约的共治形式。

质检体制脱离传统桎梏开始向现代转变。民间的生产在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但是民间对政府差役的服从义务一直存在,只不过赋役的方式在改变。明代初期,政府通过强制力在短期内以一种不计成本的方式提升质量,但是这种方式在成本付出殆尽后,显示出不可持续性。明代中后期官营手工作坊出现大量逃工和消极怠工的情况,制造郑和下西洋时所乘坐宝船的龙江船厂的船户,原本有四百多户,到嘉靖二十年只有二百四十五户,至三十年则不到两百户。工匠的严重缺乏最终使官营手工业生产日益瘫痪,官府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也没能阻止工匠的相继逃遁。政府的强制专业化分工方式,一度使我国的产品质量达到高峰,但是以服务统治阶级和维持社会秩序为目的建立起来的强制性专业分工,在明中期开始逐步淡化。清顺治二年(1645年),匠籍制度彻底废除,并将班匠银摊入地亩。但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民间工匠依旧要承担官府差役义务,道光三十年长沙裱糊业行规记载:“每逢各宪差务,或设计悄逃,或恃强抗玩,徘徊观望,趋利避公,使各店尽思效尤,则差务又谁承办”。可以看出,民间对官府差役命令依然存在强烈的抵触,不得已需要行规来应对官府差役的强制执行。官府在采办采买上的恶意压价行为,使得官府购买成为对民间的直接剥削,“其余节年办解红黄熟铜、银朱、桐油、明矾……市价与原领准销部价,盈绌无几”。这给民间工商业带来了沉重负担,民间生产难以在积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大量的手工业仍然停留在传统手工业制品的生产上,如清末的茶叶、丝织、瓷器,仍是以个人技艺来主导生产的进行,而未引进工业化的机器进行标准化的大生产。旧式行会虽然通过行规限制了伪滥造假的行为,却排斥外来竞争,维护行业的共有利益。光绪六年5月28日《申报》记载天津鞋业声明:“现在大家公议靴鞋价目,定价划一。”这使得即使通过生产率的提升能够降低价格,但在统一价格的规定下,生产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去改进工艺。

在明清两代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下,西方科学技术被排斥在外,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始终受限,传统政府质检管理也只能伴随着经济制度的延续而延续。直到中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下被迫对外开放,才逐步通过学习和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建立更有效率的组织形式,质检体制才被动地从传统向现代演变。通过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学习,传统政府质检管理在保留传统管理手段的基础上,开始向现代技术化方向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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