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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协定如何应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
2016-03-27 官方公众号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该协定将经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审批流程,进而签署生效。
与世界各国在监管中利用认可与互认制度的趋势相符,TPP协定中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内容注重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手段的使用,并以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采信认可作为基础。
《TPP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章节分析解读》一文摘自质检总局网站,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
TPP协定中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章节分析解读(节选)
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协定)12个谈判国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的部长会议上达成基本协议。2015年11月初,新西兰、美国等谈判国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之前一直处于高度保密状态的TPP协定文本,共分30个章节,两千多页。该协定将经历各成员国国内立法审批流程,进而签署生效。
TPP协定中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的章节具体内容是什么?与现行国际多边协定比较又有哪些异同?如何应对TPP协定在不远的将来付诸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我们通过研读分析TPP协定的中最为关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PP/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TPP/SPS)等相关章节,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一、TPP/TBT章节
1. 遵循WTO/TBT协定基本原则。包括合理目标、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非歧视和国民待遇、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互认、透明度等各项原则,还就本章节共用WTO/TBT协定特定条款进行说明。
2.TPP成员执行WTO/TBT协定的实施细则。将20年来WTO/TBT委员会内外围绕协定执行做的各种尝试、经验教训和讨论成果落到该章节。在表述上,也较多使用“应当(shall)”,以确保各成员对条款的执行力度。
3.合格评定和透明度着墨最多。“合格评定”条款确保各成员合格评定机构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参与其他成员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利,理论上为本国企业更便利地就近获得合格评定服务降低了阻碍;还对合格评定收费进行限制。“透明度”条款几乎照搬美国透明度机制,如要求给予其他成员参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权利,并享有国民待遇;应在统一的官方刊物或网站上发布;即使基于国际标准、导则等,只要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他成员贸易有重要影响,也应向WTO成员通报(不限于TPP成员)。
4.监管合作停留在共识上。相对于美欧自贸谈判(TTIP),监管合作未涉及具体产品,这与TPP成员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监管水平差异较大相关。
5.重视技术讨论(Technical Discussions)机制。“信息交换和技术讨论”条款中设置了“技术讨论”机制:成员可就解决本章节任何问题请求与其他成员开展技术讨论。技术讨论可以是秘密的,但不能对其他成员不利。
6.以附件形式对7大产品提出要求。包括:葡萄酒和蒸馏酒、信息和通信产品(A部分:使用密码的信息和通信产品;B部分: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电磁兼容)、药品、化妆品、医药设备、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有机产品。由于附件涉及的产品类别和专业较广,还需要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解读,但经初步分析,除药品和葡萄酒之外,其余产品都曾出现在历年WTO/TBT例会中国被关注议题中。其中,使用密码的信息和通信产品,一直是多国对中国关注的重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权,以及有机产品互认,都曾是中美双边磋商的议题。
总体上,TPP/TBT章节是高水平的,它明确了WTO/TBT协定的重要理念,细化了执行程序,强化了壁垒设置方的义务,压缩了因WTO/TBT协定过于原则带来的灵活操作空间,有助于减少成员国随意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同时,它的附件安排,以及今后TPP/TBT委员会对附件的进一步发展和扩充,会对中国意图保护敏感产品和战略新兴产业有序发展形成压力。如中国申请加入TPP,这些附件将成为不可小觑的阻碍。
三、TPP/TBT和SPS章节的应对建议
一是客观评价章节主体部分成为改革目标的可能性,尝试在今后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采取更加开放的策略,对标、趋近,并用好国内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机制,以开放促改革,倒逼国内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领域的提升,服务产业转型升级。
二是在特定产品领域,加大双边和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活动,推动中国标准成为“一带一路”及周边合作的基石之一,在敏感领域,争取主动。
三是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动植物检疫技术实力。不断加大对进口农食产品的风险分析、疫情疫病科研投入,加快国际标准和方法同步步伐。有效运用等效性、区域化等原则,推动中国产品出口。
四是构建完善的贸易关注管理机制。自上而下建立产业联络机制,以合规性审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升级现有的通报评议和贸易关注机制,以项目管理方式,聚焦境外非合规措施,实现多场合、多渠道立体磋商,维护产业利益。对境外关注我方的议题,加强评估和沟通,对产业战略利益影响不大的局部增强柔性。
四、其他章节相关内容
“争端解决”章节:一是不设上诉机构,“一裁终局”。缔约方如无法通过磋商、斡旋、调解、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可申请成立由三位非当事国专家组成的争端解决小组。小组根据争端方意见修改初次报告或重新审核后,公布最终报告。最终报告形成后,争端方无上诉权力。而WTO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小组终期报告公布后,争端双方均可上诉,并由常设上诉机构受理。二是允许有条件地实施贸易报复。如争端双方未在30天内就赔偿达成一致或申诉方认为应答方未遵守TPP协定,申诉方可中止优惠待遇。若争端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则按条款规定偿付。应答方支付赔偿金后,申诉方在最长12个月或约定时段内暂不实施“中止优惠”,如果在上述时间段内应答方未尽到相应义务,申诉方可中止优惠待遇。
至于跨国公司可根据“投资者—所在国争端解决机制”绕过所在国行政司法体系,直接申请TPP特设法庭等机构仲裁的规定,适用于投资争端,不涉及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
“管理和公共条款”章节:成立TPP理事会,决定有关协定生效、执行、修改等重大事宜。该理事会或附属机构所作的所有决定,除非协定另有规定或成员另有决定,应基于一致同意(consensus),即没有成员在作出决定的会议上提出反对该决定的意见。
“贸易便利化”章节:缔约方应采取风险管理系统对货物进行评估,海关部门应将检查活动集中于高风险货物,简化低风险货物通关放行,如货物放行时限不应长于海关规定时间;货物一般到达48小时内放行;货物到达前提交电子文件和海关信息处理电子化;允许货物在入境点放行,不需临时转运到仓库或其他设施处等。
“电子商务”章节:促进无纸化贸易,使公众能够获得电子版贸易行政文件,承认电子版贸易行政文件与纸质版法律效力等同,以及立法保护网上消费者权益。
“中小企业”章节:把中小企业分享协定相关信息放在首要位置,诸如建立公共网站以提供TPP协定所有附件、关税价目表、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等,提供中小企业在本国贸易、投资有用信息的政府部门和其他实体的网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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