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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延期收缴2015年度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
2016-02-07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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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认证机构:

 

       2015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提出认可收费自主定价的要求。为此,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秘书处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并正在开展认可收费自主定价机制及其收费标准的研究。为积极响应国家有关号召,尽快实施惠民政策,CNAS秘书处制定了对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实施先期部分降费调整的方案,并提出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缴2015认可年度管理费的建议。目前,该方案已进入CNAS相关委员会审批阶段。鉴于上述原因,CNAS秘书处决定将2015年度认证机构认可年度管理费延期至2016年第二季度收缴。具体缴纳时间和收缴标准另行通知。请各认证机构随时关注CNAS官网。
 
      联 系 人:郑军/李元昊
      联系电话:010-67105232/546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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