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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秘书处关于修订发布CNAS-RC04和CNAS-RL03认可收费管理规则的通知
2015-08-05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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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认可收费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机构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自主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会议强调,要保持价格稳定。

 

      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真研究,制定了CNAS认可收费标准,保持原政府定价认可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变,具体内容详见修订发布的CNAS-RC04:2013《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5年第三次修订)和CNAS-RL03:201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2015年第二次修订)。
 
      该文件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并且其电子版可在CNAS网站“认可规范”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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