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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改革系列专题]新版《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的重点变化
2015-07-19 官方公众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认监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要求,同时,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结合人员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对《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做了相应的修改调整,并制订了第3版《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以下简称新版注册准则),新版注册准则于2015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新版注册准则按照满足基本能力、程序便捷的原则制订,在整体设计上与原注册准则相比较,其突出特点是在很多条款中体现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这也是人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新版注册准则更加明确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并完善了罚则,符合“放宽准入、激发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精神。
一、专业分类
新版注册准则中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由原有的4类7个专业(小类)调整为3个专业(大类)。
国家认监委38号公告中,有机产品认证单独作为一个认证领域,行政审批由原来审批到专业小类调整为审批到大类领域,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按照这一要求,并依据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中的大类进行了划分,具体到专业小类则交由认证机构做进一步划分。
二、专业面试
取消了原有的专业面试,注册专业由认证机构按照新版注册准则的有关要求评定、推荐。
原注册准则中注册专业是通过面试来评定,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人员注册制度改革的要求,新版注册准则取消了专业面试的环节,交由认证机构推荐注册专业,并在推荐时对申请人的专业能力进行评定,在针对申请人的注册专业从个人素质、教育培训、专业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检查实践等方面充分评价后,作出推荐意见,突出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
三、检查经历
在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初次注册时,在检查经历上,增加了在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审核或认证检查经历的跨界承认。准则中要求初次注册应完成至少6次检查经历,除每个专业完成至少2次有机产品认证检查经历外,其他可以是食品、农产品领域认证审核或认证检查经历,通过对检查经历的跨界承认满足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需求。
四、推荐机构要求
新版注册准则增加了对推荐机构的要求,突出推荐机构对审核员能力管理的要求,推荐机构要按照GB/T 27065《合格评定 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第6.1.2条款,建立、实施并维护相应认证人员能力管理程序和评价系统,并根据机构自身技术能力确定认证领域,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交人员能力评价管理资料,包括检查员的专业能力准则、培训方案、专业能力评价准则或评价方法等,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评价合格后进行推荐注册。
这一章节也体现了认证机构的主体责任,将原来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统一管理人员转为由机构管人、用人。认证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专业特点,制定出一套选人、用人、提升能力系统的人员管理制度,并通过认证人员能力的提升来确保认证评价和认证实施及其结果的有效性和一致性。
五、监督
新版注册制度明确监督的对象是推荐机构和各级别检查员;监督方式是信息收集、资料审查和现场评价;重点监督的内容是通过处理投诉、接受聘用机构和受审核方反馈等方式收集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各级别检查员持续保持其能力和个人素质以及遵守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推荐机构,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通过申报资料情况、申投诉等外部信息,制定对推荐机构的监督计划并实施监督活动。对于监督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推荐机构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这一章节还强调了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注册人员进行的信用管理,即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有关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对注册人员进行信用管理。
六、资格处置
强调了推荐机构和担保人的责任,推荐机构和担保人应认真负责,尽到核实、审查的责任,如担保信息和推荐出现严重失实,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相关规定追究推荐机构和担保人的责任。
对于违反行为规范、不满足注册要求的审查员,经调查核实,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将按照《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给予警告、暂停注册资格、降低注册级别,直到撤销注册资格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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