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质检总局领导干部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干部交流办法》)。对此,质检总局人事司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就《干部交流办法》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干部交流办法》?
答:总局党组十分重视干部交流工作,此次制定出台《干部交流办法》,主要基于3方面的考虑。一是认真贯彻中央新要求的需要。早在2006年中央就颁布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十八大以后,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一系列从严管理干部的政策规定,其中对干部交流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干部交流办法》正是在全面贯彻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在推进干部交流方面做出的新探索。二是促进质检事业新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总局党组号召全系统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十二字方针,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提升质检工作水平,质检面临着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这对领导干部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合理调整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发挥核心领导作用至关重要,这就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制度,促使交流干部丰富经历、大胆创新、增长才干。三是拓展干部任用新途径的需要。近日出台的《质检总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60条明确规定了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办法》正是对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中交流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是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的配套文件,是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基本遵循,是规范领导干部交流的制度保证,对加强质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激发领导班子的生机与活力、促进质检事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请您介绍一下《干部交流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干部交流办法》共9章36条,对领导干部交流的各个环节作了规范。第1章总则,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和依据、遵循原则、适用范围以及组织实施主体等。第2章交流种类与方式,对内部交流、外部交流、转任、调任、挂职锻炼作出规定。第3章交流对象,明确交流对象的人员类别、必须交流和计划交流以及不适合交流的14种情形。第4章交流期限,明确异地交流和交流到艰苦边远地区任职以及挂职锻炼的期限。第5章工作程序与组织实施,规定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程序、方法要求。第6章日常管理与考核、奖惩,提出内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考核、奖惩要求。第7章激励与保障,明确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落实生活待遇和保障、加强教育管理等具体要求。第8章纪律与要求,对交流工作的纪律、请销假管理、遵纪表现结果运用作出严格规定。第9章附则。纵观整个《干部交流办法》,主要有4个特点。一是贯彻了中央从严治吏的精神。例如,明确了交流干部日常管理与考核、奖惩的主体责任与时限,严格规定了必须执行的5条纪律,其中特别规定了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干部,不得借交流突击提拔干部,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对象等内容。二是彰显了总局党组的人本关怀。《干部交流办法》规定交流到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的任职期限较以往有所缩短,离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可以不交流,建立了选拔使用的激励机制和交流干部工作、生活待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交流干部的后顾之忧,这些措施都充分体现了总局党组对交流干部的培养和爱护。三是明确了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对关注度较高的“三转移”问题,规定了交流干部(除挂职锻炼干部外)均要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对交流干部关注的交流期限问题,合理规定了一般交流期限、到艰苦边远地区交流期限和挂职锻炼期限;对普遍关心的交流对象确定问题,规定了必须交流和应当有计划交流的10种情形。四是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干部交流办法》对全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明确要求,细化了具体工作流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标志着质检系统领导干部交流管理工作已经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良性循环轨道。
问:您刚才谈到,《干部交流办法》是做好干部交流工作的基本遵循,能介绍一下它的制定过程吗?
答:总局党组高度重视《干部交流办法》的制定工作,党组书记支树平同志、副书记梅克保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对制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总局党组成员兼人事司司长李元平同志组织司里的同志多次进行讨论,总局党组两次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直属系统各部门和人事部门对《干部交流办法》的制定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最初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到直属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各单位积极响应,有86个单位和部门书面反馈了意见。经过我们认真的梳理和研究后,对有政策依据的合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可以说,《干部交流办法》是全系统共同智慧的结晶,凝结了广大干部和人事部门同志们的心血和汗水,确实来之不易。
问:《干部交流办法》与过去出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有什么不同?
答:2006年3月,为落实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总局出台了《直属检验检疫局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办法》。这次出台的《干部交流办法》,吸收了《暂行办法》中好的做法,也结合新要求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区别有3个方面:一是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暂行办法》只适用于直属检验检疫局厅局级领导干部,其他干部的交流工作是参照执行,《干部交流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除中管干部以外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的交流工作,覆盖面更广。二是内容更加以人为本。《干部交流办法》强调了要关心爱护交流干部,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妥善安排交流干部的工作、生活,对异地交流干部的医疗、探亲、休假等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缩短了交流到西藏、青海、新疆等艰苦边远地区交流任职期限等。三是规定更加明确。《干部交流办法》对交流的种类和方式作了调整,明确了转任、调任人员的资格条件,对交流工作的各个关键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在交流干部任职文件公布后30日内迁转干部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党的组织关系以及干部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等。《干部交流办法》颁布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问:最后,请您谈谈总局对贯彻执行《干部交流办法》有什么部署和要求?
答: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贯彻执行。关于《干部交流办法》的贯彻执行,总局将结合即将召开的全国系统人事工作会议,对学习贯彻《交流办法》、加强领导干部交流工作作出部署,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对各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培训,帮助大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此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交流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突出抓好“3个落实”。一是要抓好思想上的落实。各单位要把《干部交流办法》作为党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吃透精神、把握要求、熟悉规定。人事部门要组织全体人事干部集中学习,做到懂标准、懂规程、懂操作、懂纪律。还要向广大干部宣传好,让大家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二是抓好执行上的落实。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在党组(领导班子)带领下,抓好制度落实。要认真对照《干部交流办法》,审视以往的做法、检查现有的制度,不相符的要尽快修改完善。三要抓好责任上的落实。各单位党组(领导班子)和人事部门要勇于负责,一方面要敢抓敢管,树立起正确的工作导向,抓执行、抓监督、抓问题。另一方面要把工作做细,综合考虑单位的实际、干部的实际,保证干部交流工作得到平稳有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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