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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证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2-14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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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认证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总体改革要求及深化行政审批的措施,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认证培训市场发展和培训业务改革的实际需要,经过前期的充分调研和讨论,决定取消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确认工作,原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确认制度调整为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制度。今后协会将不再对培训机构进行确认,授课教师将与培训课程一同确认,同时优化确认程序。新修订的认证培训课程确认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将于近期发布。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协会不再受理培训机构确认申请,暂停受理认证培训课程确认申请,待新版认证培训课程确认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按照新版文件要求受理认证培训课程确认申请。
 
        二、对按原确认制度确认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的过渡期安排
      (一)过渡期:原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确认资格有效期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如原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确认证书的有效期未超过2015 年12 月31 日的,则其确认资格有效期截至原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确认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
      (二)在过渡期内培训机构仍可实施按照原确认制度确认的培训课程,颁发带协会标志的培训证书;培训机构应按原确认准则要求实施培训,通报培训计划。
      (三)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原确认制度确认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课程的确认资格及相应确认证书自动失效,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协会确认的培训机构的名义实施培训课程以及颁发带协会标志的培训证书。
      (四)培训机构如需作为培训课程提供者继续实施协会确认的培训课程,应按照新确认制度重新进行培训课程及授课教师的确认。
      (五)新确认制度发布后,培训机构在提交新培训课程确认申请时,授课教师为本培训机构协会注册教师且注册证书仍在有效期内,专业领域与新申请确认的培训课程一致的,可免除授课教师评审环节。
 
       三、其他
       协会已于近日取消了认证培训教师的注册工作,关于已注册认证培训教师的过渡期安排详见《关于认证培训教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协培 〔2015〕32 号】。
 
       特此通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5 年2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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