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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新条例将实施
2011-09-15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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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条例进一步严格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也将源于《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联合国标准GHS),由国家安监部门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届时,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名录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及包装落实检验,对检验不合格及未申报检验的产品将根据有关规定不准予其出入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相应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相关企业,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该条例,及时掌握新条例以及涉及的新目录,采取有效措施,为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出口、使用、经营和运输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烟台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在烟台汉高乐泰(中国)有限公司成品库查验GHS标签
 

加贴GHS标签的产品
 

 加贴GHS标签的产品包装
 

莱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核查出口到荷兰的氨基磺酸产品的危险信息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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