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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不合格能否要求复检
2011-06-16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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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某质监局稽查大队会同计量所对辖区内某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定量包装净含量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后,相对人提出异议,申请复检。

 

       该企业能不能申请复检,在该局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不同意见。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允许企业申请复检,因为复检是企业一项救济的权力,不能剥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申请复检,因为《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而言的,而且对产品质量抽验是留有备样的,一旦提出异议,可以把备样送去重检,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是可以查封或扣押,即使重新抽检也是能做到的。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所用仪器简单,而且是当场检验,对检验结果当场由相对人确定,同时有关计量的法律也没有规定要查封或扣押,再去抽检已经不能保证是原来那一批产品,留样因批量太大也不现实。所以提出异议只能是当场,不能在事后。

 

       分析

 

       笔者认为,应当允许相当人申请复检。现在所用的计量方面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在内,普遍较老,大部分都是上世纪90年代发布的,而且都侧重于计量器具的管理,对定量包装提得较少,都没有能不能提出复检这方面的规定,需要计量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我们可以推导它并不禁止。同时检验结果也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因为影响上述案件计量检定中的误差来源有很多:

 

       1、由测量设备引起的误差:因为计量检定多采用的是数字式仪器,数字式仪器所特有的量化误差是造成计量误差的来源之一。同时,检定设备的原件老化、磨损、疲劳都可能在检定过程中造成误差。

       2、由测量环境引起的误差:温度、湿度是造成计量检定中误差的主要原因。如果生产企业控制不好温度、湿度,使存储仓库的温度过高,就有可能造成水分的严重流失,致使在检定中造成误差。

       3、由测量人员业务素质及经验引起的误差:例如,对样品皮重的抽取上,以及所抽取的皮重表面是否干净,都可能给最后的检定数据造成误差。

 

       所以应当允许相对人申请复检,这也是最大限度保障相对人合法的民主权力,防止发生错案,同时也尽量减少到处罚决定下达后再来复议或诉讼而带来的行政资本的浪费。

 

       但是如何保障相对人这项权力实施上,笔者有几点建议:一是依托科技装备,可以带上笔记本电脑及小型打印机等设备,对这些比较简单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可能当场出个副本,由相对人现场确认。正本待回到单位后履行正常手续后再出,如果两者一致就不能提出异议。二是针对没有查封或扣押强制,事后样品不存在重一性,所以一般只能当场复议,同时为了力求结论准确,应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误差,一方面抽检应在产品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防止存储仓库的温度过高,造成水分的严重流失,致使在检定中造成误差。另一方面加强测量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至少要保证一名经验丰富的测量人员在场,对样品皮重的抽取上适当的多抽一些取平均值,同时要保证抽取的皮重表面的干净,以减少给检定数据造成误差的可能。

 

       排除完上述可能后,如果相对人事后还有异议,就只能对检定工具进行异议,而不能要求产品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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