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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复习案例之七
2011-09-19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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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题目和答案仅供参考.

 

〖案例100〗
物业公司管理的几栋楼的二次供水的水箱安装在一栋平房内,平时用泵把水打上去。审核员来到泵房查看,发现水箱没有盖子,而且水箱开口紧靠着窗户,而窗户的玻璃早就碎了。审核员看到在泵房的地上有从外面扔进来的空易拉罐。

案例分析:对水箱供水,卫生部门有严格的规定。上例的二次供水水箱的环境显然不满足要求。物业公司应该把水箱盖上,玻璃密封,以确保居民用水健康。本案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的“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案例101〗
在设备科审核员想了解一下对于设备的保养情况,设备科长拿出一摞设备维修单交给审核员看。审核员看到维修单上记载的都是某台设备什么时候发生了什么故障,更换了什么零件。审核员问设备科长:“维修和保养有什么区别?”设备科长说:“修好了也就保养了。”

案例分析:许多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经常把设备维修和保养混为一谈。保养应该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对设备的关键保养点进行维护,一般可分为日保、周保或月保等等;而维修是指设备出了问题而进行修理。因此,为了保证设备的能力,应该对设备进行定期的保养。该例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的“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案例102〗
某厂《车间生产环境管理规定》中规定:“车间温度应保持在20~30℃,湿度40%~60%。“但是审核员在检查11月份的环境记录时发现:11月10号~13号的湿度均为30%。”审核员问车间主任:“对于湿度30%符合规定要求吗?”主任回答:“我们已经更改了规定,把湿度改为30%。”审核员要求出示文件更改记录,车间主任说只是口头通知更改的。审核员注意到,车间没有加湿或除湿的设备,便问车间主任:“有什么手段可以根据需要加湿或除湿?”车间主任说:“没有”。审核员在翻阅有关产品的行业标准时看到,车间环境湿度要求规定最低为40%。

案例分析:由于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就随意降低要求,这是不正确的。违反了标准“6.4工作环境”的规定。而且更改《车间生产环境管理规定》的方法也不对,不能仅是口头通知,应履行必要的手续。违反了标准“4.2.3文件控制”的“b)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再次批准:”车间没有加湿或除湿的设备,因此即使作出规定也形同虚设。说明基础设施配置不足。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的“组织应确定、提供并维护为达到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的规定。
 

〖案例103〗
某建筑装饰构件公司对外承接楼宇室外的装修设计和饰品加工任务,在设计室审核员看到员工们正在使用CAD软件进行装修效果图的设计。设计室内有工作电脑十余台。审核员问工作人员:“你们公司有多少台电脑?”工作人员回答;“有30多台吧”。审核员:“全公司都哪些部门使用电脑?”工作人员回答:“技术档案、财务、销售、车间统计、工艺等部门都有电脑。我们正在计划建立公司内部的局域网,以便实现管理的自动化。”审核员:“你们经常上网吗?”工作人员:“各科室都有人上网。”审核员:“你们公司对电脑有没有主管部门?对于电脑的使用,例如上网下载文件、查杀病毒等有什么规定没有?”工作人员回答:“我们公司没有电脑主管部门,好在大家对电脑都很熟悉,有了病毒一般自己都能解决。”在销售科,审核员发现由于电脑感染了病毒,电脑里的客户档案丢失,销售员正在为此而大伤脑筋。

案例分析:电脑管理是目前我国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前一段时间中美之间爆发的“黑客大战”也暴露了我国许多企业对电脑防病毒的意识太差。凡是使用电脑进行工作的组织,尤其是经常需要上网的部门,应该对电脑的使用管理起来。首先要确定电脑的主管部门,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对于电脑的使用,包括上网、查杀病 毒、文件下载、文件备份、外来软件的使用、电脑中文件的编码、检索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由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电脑的管理属于“基础设施”的控制,也属于“文件控制”,因为电脑中的数据都是文件。因此上例违反了标准“6.3基础设施”及“4.2.3文件控制”的规定。

 

〖案例104〗
某饭店重新装修,为了吸引更多的顾客,店主把饭店起名为“酷毙餐厅”。饭店门口是黑色的,头顶悬挂着锁犯人的铁链,里面每间小屋都像牢房,还分别起名为“渣滓洞”、“白公馆”、“秦城”等监狱的名字,灯光照明也显得昏暗,给人以压抑的感觉。刚开张时还真来了不少好奇的客人,后来客人越来越少。

案例分析:店主独出新裁的创意是为了吸引顾客,但是总要符合服务的需求。顾客来就餐是为了舒适、享受,监狱般的环境会给人以压抑感,不符合就餐环境的需要,自然客人会越来越少。本案违反了标准“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的“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的规定。由于这方面的定位错误,造成服务环境的不协调,违反了标准“6.4工作环境”的规定。

 

〖案例105〗
审核时看到工人在草坪上喷洒除草剂,审核员问:“这是为什么?”工人回答:“草种得太密了。”审核员问:“种草时没有种植密度的规定吗?”工人回答:“这是为了应付区里检查,只是领班向工人简单说了一下就干,用了2天时间就种上了,结果由于种的太密草长不起来而发黄。领导让我们用染色剂使草看得绿一些,但过不了几天就又不行了,现在只好用除草剂让它们稀一些。”审核员问:“事先没有计划吗?”领班说:“只告诉我们哪天完成,别的没说。”

案例分析:这是大学生运动会前夕发生在某体育场的真实而荒唐的例子。为了铺草坪,把原来长的很好的松树和一些长绿灌木除掉,到处铺草。结果搞的不伦不类,效果不好。既然是一次广铺草坪的工作,其投资额很大,且不说领导的责任心何在,单从标准的角度讲,有关领导应该很好地进行策划,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本案违反了标准“7.1产品实现的策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案例106〗
在商店公关部审核员看到一份俨十一”期间的商品促销活动计划》。计划对十一期间如何开展促销活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对各楼层的指定商品开展销售返还活动、抽奖活动等;对于节日期间的广告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的广告安排及计划进度等均作出了详细的安排;但是对于活动的验收准则没有具体的说明。公关部经理向审核员出示了一份《十一期间促销活动总结》,其中对于活动的成绩,仅统计了本届活动较去年同期销售额增加了5%。

案例分析:在《十一”期间的商品促销活动计划》中应该包括对于活动的验收准则。否则活动结束后,究竟效果如何应该有一个完整的总结,对于以后开展类似的活动会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的。本案违反了标准“7.1产品实现的策划”的“c)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的规定。

 

〖案例107〗
在某家用电器公司的市场部,审核员了解到他们在十月份开展了一次产品的促销活动,邀请了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到公司开会,介绍公司新产品。审核员要求查阅有关的记录,市场部经理拿出了一份这次促销活动的质量计划,其内容只包括了开展促销的目的、时间进度及人员分工、本次活动会议及宣传广告等所需经费的预算等。审核员问市场部经理:“对这次活动的效果有何评价?”经理拿出一份活动总结报告,其内容很简单,主要说通过这次活动,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较去年同期增加了5%。审核员进一步问:“实际利润增加了多少?”市场部经理答:“我们没有计算。”

案例分析: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的策划属于“产品实现的策划”的范畴。对该项活动策划所编制的质量计划,应包括活动的验收准则。活动开展后,应按照质量计划规定的方法进行验收,以确认效果,作为以后开展类似活动的参考。本例仅说明了销售额的增长,没有实际利润是否增长的分析,显然是不够的。本案违反了标准“7.1产品实现的策划”的“c)产品所要求的验证、确认、监视、检验和试验活动,以及产品接收准则;”的规定。

 

〖案例108〗
饭店中餐宴会厅,某政府负责人宴请西藏一位高僧。菜点是预定的,按照程序依次上菜。食之过半,宾客要求上主食。主食是三鲜饺子。高僧用筷子夹起一个饺子放到口里品尝,但很快就吐了出来。高僧面色仍然很温和地问道:“这是什么馅的?”服务员一听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事先忘了确认是否是素食,结果按清真菜准备了。三鲜水饺虽是清真,但仍有虾仁等原料,高僧是不能食用的。忙向客人道歉:“实在对不起,这是我们工作的失误,马上给您换一盘素饺子。”由于是重要客人,部门经理也赶来道歉,高僧说;“没关系,不知道者不为怪。”这次失误很严重,给饭店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案例分析:本例违反了标准“7.2与顾客有关的过程”关于组织应确定的“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由于工作人员的粗心把素食与清真混淆了,造成严重的失礼。素食起源于宗教寺庙,供佛教、道教及忌荤腥者食用。是以豆制品、蔬菜、植物油为主要原料;而清真菜多以牛羊肉和蔬菜等为主要原料,烹制成各种适合伊斯兰教的饮食习惯的菜肴。尽管客人没有过多埋怨,但作为饭店的负责人应该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教育,通过对客人外观的判断就可以确定客人的宗教信仰、饮食习惯,客人虽然没有明示,但服务人员应该明白应该作哪些服务。

 

〖案例109〗
某新建成的居住小区居民反映室内有很浓的尿味,经环保部门检测室内氨气严重超标。居民因此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开发商说这事与我们无关,应该由建筑商负责。查其原因,是因为施工方为了加快工期,在冬天施工需在混凝土中加入氨水作为防冻剂。但建筑商说我们也没有责任,因为开发商没有对我们提出要求不许加氨水。

案例分析:虽然开发商没有说不能用氨水,但是从居民住房条件要求,显然使用氨水是有害健康的。因此本案违反了标准“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的“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的规定。

 

〖案例110〗
审核员在某化工厂硅酸钠生产车间,看到由销售部发来的4月15日出口韩国产品的生产计划上面产品的参数名称均写的是英文。审核员问车间主任:“你们懂得英文吗?”主任:“我们不懂,但这种产品我们很熟,看数字也能猜到指的是什么项目。这事儿我们过去也向销售部提过,他们也没有回答,结果还是老样子。”审核员翻阅了2~4月份的生产计划单,发现出口产品的计划单都写的是英文。   

案例分析:销售部应该将出口生产计划翻译成中文,这是确定与产品有关要求的最起码的条件。本案违反了标准“7.2.1与产品有关要求的确定”的规定。

 

〖案例111〗
审核员为了了解宾馆服务的真正情况,事先住进宾馆。在客房住了一晚上,发现了如下问题:
(1)审核员进入房间后习惯性地往床上一躺,想开电视,发现遥控器放在电视机上,只好起身去拿,并躺回床上,可是一按遥控器,没有影像;于是想当然地起身去按电视机上的电源开关,再躺回床上,按遥控器还是没有影像;又想起床头控制柜上还有一个电源开关,便按下开关,再按遥控器还没有影像;突然想起刚才动了电视机的电源开关,再起身去按开关,终于出现了影像。(2)卫生间烟灰缸放在恭桶水箱盖上,必须倒坐在恭桶上才能弹烟灰。(3)洗澡间的电话副机放在恭桶与洗脸台之间,客人洗澡时必须光着身子爬出浴缸才能接电话。(4)卫生纸卷纸架放在恭桶后面的墙上,必须费力地扭曲身体才能够得着。

案例分析:这种情况在许多宾馆中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确实给客人带来不便。实际上还有许多类似的情况。这类服务需求属于“隐含的服务需求”,客人虽然没有明示,但是预期的用途是应该予以满足的。饭店不能仅仅追求拥有多少服务设施,还应充分考虑是否方便客人使用。本例违反了标准“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的“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的规定。

 

〖案例112〗
在销售部审核时,审核员要求查看8~11月份的销售合同。审核员在合同单上的“执行标准”栏内看到填写的内容多为“执行国标”或“按用户要求”。审核员问一位业务员:“执行国标的编号是什么?”业务员说:“我忘了。”

案例分析:这种情况在实际中常能见到。既然说执行国标,就应说明具体的国标编号,如果说是按用户要求,就应把用户要求以书面文件的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提供出来。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用的文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切忌含混的语句。本案违反了标准“7.2.1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确定”的“c)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规定。如果产品没有国标,则应把企业执行标准准确地填写在合同上。业务员连国标的编号都不知道,可见他缺乏与产品有关知识的培训。违反了标准“6.2能力、意识和培训”的“b)提供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要求;”。

 

〖案例113〗
某会员制俱乐部的公关部负责对外宣传和组织会员活动等工作。每半个月发行一份介绍最近活动的《会员通讯》。审核员想了解《会员通讯》的编辑过程,职员小王拿出最近三期通讯彩页底稿给审核员看。审核员看到,宣传内容有最近开展的各项活动的介绍,例如开展健身操的学习、组织郊外旅游、组织游泳比赛等活动。而且还有最近结合情人节要开展的优惠月活动,会员可以用五折的优惠价格携带两名朋友参加俱乐部的活动等。审核员问小王:“你们制定的优惠价格,是否经过总经理批准?”小王说:“这是按总经理指示的精神决定的。”审核员:“有没有批准的手续?”小王:“没有正式的手续,这类宣传稿件一般由我们根据俱乐部经理的要求自己编辑,过去一直没有报批准过。”

案例分析:《会员通讯》涉及到许多俱乐部向会员提出的承诺,例如“优惠月活动”等。既然是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开展的活动,在编出稿件后应报总经理批准,这相当于由总经理对“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必要时还要请其他部门人员参加评审,以确保能满足规定的要求。本案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案例114〗
某厂没有独立的销售权,其销售由上级总公司负责。工厂只是按照总公司每月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执行。审核员问生产科长:“你们对于产品需求如何评审?”生产科长回答:“指令性计划是必须完成的,我们没有评审的权利。”

案例分析:该案例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规定。对指令性计划也应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应包括:全面理解质量性计划的内容;落实完成计划任务的措施;及时向上级反馈存在的问题和不同的意见。

 

〖案例115〗
某公司组织职工前往旅游热点城市度假,他们提前一个月向红月宾馆预定了客房,而且交了定金。但是在到达宾馆时被告知,因假日期间客源旺盛,该公司预定的客房已被售完。对此公司十分不满,向饭店提出索赔。饭店表示此情况发生属于“超额预定”造成的,而“超额预定”是饭店经常采用的预定策略。饭店可以退还定金,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的“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即使是“超额预定”也应进行产品需求的评审,确保能满足客人的需求。这就需要饭店应进行科学的预测,同时应制定有关超员预定的比例及超员后的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预防措施。既然饭店接受了定金,就是与顾客建立了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饭店应该向顾客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还应当向客人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还不足以弥补客人损失,还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116〗
某啤酒厂在全国各省、市建立有众多的销售网点。每年第一季度工厂召开各地代理商参加定货会议,大家签定意向性的合同。但是这些合同对于代理商并没有约束,他们往往根据当地销售情况,随时反馈信息增加或减少定货数量。审核员问市场部经理:“对于这种情况你们如何进行产品需求的评审?“市场部经理拿出了对每项合同的《产品需求评审表》,其中每份评审表填写的内容都是一样的,只是记载产品类型及给顾客的发货量多少。审核员问:“只评审这点内容吗?“市场部经理回答:“因为是意向性的合同,不仅离生产时间还很早,而且合同对代理商又没有约束力。我们也只能预测当时的生产能力是否满足要求。而且我们生产的都是定型产品,代理商对产品技术指标不会提什么特殊要求。实际上填这个表的意义也不大,大家反映是形式主义,但我们也没想出什么更好的办法来反映对产品需求评审的记录。”

案例分析:本案例从表面上看符合标准的要求,但实质上进行的产品需求评审是走的形式,对企业改进管理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仍然可以认为是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实际要求。
我们建议正确的作法应将每年初对各地市场的调研结果,包括对产品数量和质量的调查及对新产品研制.的需求等,及对各地市场的预测分析和企业的生产满足要求的能力等,形成书面的记录文件。这实际上就是对产品需求的评审,并不需要对每份意向合同在签定前都填写内容一样的《产品需求评审表》,因为实际上填写的这张表与产品的发货票并没有什么区别。
只是机械地理解标准并形式地满足标准规定是不可取的。

 

〖案例117〗
在销售科审核员想了解今年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员问经理:“今年有没有发生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发生变更的情况?”经理说:“这种事情是会常发生的,因为市场变化太大,我们得及时满足顾客的需要。由于我们的客户绝大多数都是老客户,大家很熟悉。如果他们对产品要求有什么变更,可以直接找相关的车间联系更改,这样就大大节约了时间,我们一般就不过问了。”

案例分析:当产品要求发生变更,应该使各相关部门知道这种变更,而不能让顾客擅自与车间联系。本案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若产品要求发生变更,组织应确保相关文件得到修改,并确保相关人员知道已变更的要求。”的规定。

 

〖案例118〗
某生化试剂厂对外的宣传材料上宣称:“本厂严格按照GMP标准建立了生产车间”。但是在审核时发现,车间并没有严格按照GMP的规定执行,车间主任不能提供车间洁净度等级要求,而且人流和物流并没有分开,产品的外包装箱与生产车间并没有隔离,车间门口的风淋设施也不能使用。审核员问车间主任:“你们不是说是按照GMP要求建立生产车间吗?”车间主任回答:“我们的产品并不是药品,不会进入人体,因此没必要严格按照GMP要求执行。”

案例分析: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既然企业对外宣称“严格按照GMP标准建立了生产车间”,这也是对顾客作出的承诺,不是可以随便宣称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应该先对此宣传内容评审,确认可以满足产品要求,才能对外宣布。这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规定。

 

〖案例119〗
销售员在外地与客户洽商销售合同,这批活虽是定型产品,但工期要求很紧,在正常情况下是无法按期完成的。但是如果不签这个合同,工厂将损失一大笔收入。销售员打电话请示销售科长,科长问了生产部的意见,生产部长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的意见是:“在这个时间内我们无法完成,但合同签不签我难以发表意见。”销售科长考虑再三,请示总经理后回答销售员:“先把合同签下再说。”总经理在《产品需求评审表》上签字表示签定合同。合同拿回来后,生产部反映在这么短的工期内根本无法完成任务,但是已开始紧张地安排加工。过了一段时间后,销售科起草了一份《合同更改申请》,经科长批准后发传真给客户说明由于原材料一时供应不上,要求延期交货。客户回电同意,但是价格上要打折扣,科长向总经理请示后同意了客户的要求。销售科长向审核员出示了客户的传真件。

案例分析:这种情况在实际中经常会遇到。从标准“7.2.2与产品有关要求的评审”的要求来看,有违规的嫌疑,因为企业并没有能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任务。但是总经理已经签字批准签定合同,因此从企业的管理方面来看是合法的。关键在于事后向顾客申请了延长交货期,而且得到了顾客同意,这符合标准“7.2.3顾客沟通”的要求。这种做法有冒险性,但基于市场竞争,不得已而为之。从标准的角度来看,打了“擦边球”,还算没有违反标准。

 

〖案例120〗
宾馆在向客人介绍住宿条件时,说每天24小时有热水供应。客人人住后才发现,只是每晚8点到10点有热水供应。客人向宾馆提出投诉,要求降低房费。前台主管解释说:“最近供热系统检修,因此热水不能正常供应。”对于降低房费的意见,主管说:“没有先例。”结果客人大为不满。

案例分析:既然只能到8点供应热水,就不能宣称24小时供应热水,否则对顾客是欺诈行为。本案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的规定。实际上宾馆至少在检修期间没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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