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南
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全收录
2015-06-10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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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约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内容,我们党和国家历来对此高度重视。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来,我国节能减排的脚步是如何迈进的?通过查阅历年与节能减排密切相关的 政策、法规、文件,厚重的历史足以让我们触动。

 
197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环 境保护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以后的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1979年
  中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
  1979年9月,中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把中国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任务和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
  《环境保护法》共7章,33条。其中第一章(总则)规定: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通过“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 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控制新污染源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治理现有污染源的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
 
  《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79年,国务院转发《关于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于我国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1980年
  《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与《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
  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报告》和《关于逐步建立综合能耗考核制度的通知》。节能作为一项专门工作被纳入到国家宏观管理的范畴,同时 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我国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长期指导方针。
 
1981年
  《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与《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
  1981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员会联合发布《对工矿企业和城市节约能源的若干具体要求(试行)》(即“58条”)。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财政部、国家 物资局颁发了《超定额耗用燃料加价收费实施办法》。这些指令性规定结合实际,要求全社会节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1982年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与《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1982年,为了保证电力的合理分配使用,提高电能利用的经济效益,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同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该办法的制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十八条关于“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 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1983年11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保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 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订的标准。环保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款保方法标准等。
  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物质。
 
198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试行》与《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试行)》。
  该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 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同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了《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其后到1996年三部委对《大纲》进行了修订。
 
1985年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与《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的计划管理,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力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1985年6月30日,国务院环保委员会、国家经委颁布《工业企业环 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工业企业在利用能源和各种资源生产产品的同时,要积极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工艺,搞好综合利用,尽可能不排放或少排放污染物,避免对周围环 境的污染与破坏。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果,是评定工业企业经营效果好坏的一个重要内容。
  同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企业必须执行 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相结合的方针。能源消耗大的企业,应当把利用余热、压差、高炉的焦炉煤气以及水的循环利用作为建设和改造的主要内容。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
 
1986年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为贯彻国家对能源实行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条 例》中称:国务院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和审查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和改革措施,部署和协调节能工作任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主要 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可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2001年该条例废止。
 
1987年 
  “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与《企业节能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
  1987年9月25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材局印发“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通知》中称:尽快在我国采暖 地区贯彻实施《标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为此,请严寒及寒冷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 要求,组织专门班子结合本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争取在年内编出实施细则初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会同计、经委审查批准。
  同年,《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文件出台,《规定》中提出:“以节能升级为基础促进企业升级”。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1988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同年,国务院第10号令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为做好污染源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国家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198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89年7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环境保护部门 收到《排污申报登记表》后,经调查核实,对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应当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 。
 
199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第6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于1990年6月22日颁布,8月1日开始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陆地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 环境。条例中规定:禁止在岸滩采用不正当的稀释、渗透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禁止向海域排放含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海域排放含油废水、含有害重金属废水和其他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 理,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残渣不得弃置入海;向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应当控制排放量。
  同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积极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必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1991年5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五号公布,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细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1992年
  《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
  1992年7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几点意见》,内称:加强城市垃圾管理。大力开展城市垃圾的回收综合利用,提高回收利用率。到2000年,大中城市生活垃 圾综合利用率要达到40%以上。
 
1993年 
  国务院《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1993年3月1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起来,把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开 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活动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有关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1994年
  《“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1994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印发关于《“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 。意见中指出:根据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方针,增强全民节能意识,定于1994年10月3日至8日开展“1994年全国节能宣传周 ”活动。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拟推荐500种优质节能产品和500项优秀节能科技成果,在通过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予以发布。
 
1995年
  《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与《中国电力法》
  199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报告”和“1996-201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在刚开始实施的国家“十五” 计划纲要中,再次提出了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这些措施无疑有力地推动着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发展。
  同年颁布的《中国电力法》是中国第一部专论能源的法律。
 
1996年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要求: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抓紧建立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到2000年,全国所有工 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同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从1995年起开始制定节能法,于1997年11月经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 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指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 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要求“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 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1998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为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 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1999年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 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9年2月11日出台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办法》中确定了“节能产品”的定义: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 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同年3月10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办法》明确: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的用能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 济贸易委员会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 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2000年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2000年3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其中规 定:“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 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4号令发布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要求“国家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 制或者逐步削减各地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中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 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2001年
  《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1年5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加强对成 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进货渠道,严禁不合格汽油、柴油进入油品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从技术、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再 推广应用。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长江流域及其周围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该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 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1年7月颁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1月20日,建设部科技司发布“关于实施《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节能标准》对夏热冬冷地区居建筑从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方面提 出节能措施,对采暖和空调能耗规定了控制指标,达到了指导设计的深度。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可结合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2002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1982年2月5日 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3年
  《关于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能源消费需求将持续增长,节能的战略地位更加突出,节能工作的形式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为了不断提 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定于2003年11月3日至8日,举办 ”2003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该全国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节能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004年
  《能源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0年)》(草案)。
  会议认为,能源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制定并实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解决好能源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必须坚持把能源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 重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稳定、经济、清洁、可靠、安全的能源保障,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利用支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会议强调,从根本上解决中国能源问题,必须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定不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要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 依靠技术创新、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在全国形成有利于节约能源的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
 
2005年
  《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
  2005年5月31日,建设部发布《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 的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 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 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 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强调必须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 济为重点。
 
2006年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修订)
  2006年1月1日,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开始施行。原《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同时废止。
  该《规定》共30条,对民用建筑节能的定义、发布的意义和目的,以及如何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将对全国各地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规定》明确指出: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用能 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通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 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次发布的《规定》,大力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新技术和产品、施工工艺、管理技术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并详细列出了鼓励发展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8个方面,这就为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指 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规定》还对建设单位、工程施工、供热单位、公共建筑所有权人、物业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及审查机构等都提出了实施建筑节能工作的具体要求。同时,对不 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单位如何给予处罚,确定了具体实施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新华社8月31日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决定》指出,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 度重视能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决定》提出,解决中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决定》明确,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 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
  《决定》强调,要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决定》还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 杜绝能源的浪费。
 
  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2月29日,建设部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该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 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2007年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
  2007年1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分析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2010年资源综合利用目标、重点领域、重点工程 和保障措施。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在2005年的基础上各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35%和4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其中粉煤灰综合利用率 达到75%,煤矸石达到70%。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再生铜、铝、铅占产量的比重分别达35%、25%、30%。木材综合利用率由目前60%左右提高到70%左右。
 
  《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
  200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27亿吨标准煤左右,年均增长4%。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 、水电、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66.1%、20.5%、5.3%、0.9%、6.8%和0.4%。与2005年相比,煤炭、石油比重分别下降3.0和0.5个百分点,天然气、核电、水电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分别 增加2.5、0.1、0.6和0.3个百分点。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年6月3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对新建建筑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节能不达标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 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同时,方案还透露中国将适时出台燃油税,研究开征环境税。
 
  《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
  建设部于6月26日印发《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在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首先,要完善城乡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强化城镇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公共交通指 标,探索新的数据调查方式。其次,建设部还将制定并实施《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和监测办法》等一系列标准 、办法,进一步改进统计工作方式,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6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草案》中明确,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对于新建建筑节能,《草案》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于既有建筑节能,《草案》特别明确,“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 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分 别为总则,节能管理,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在新法中,政府机构也被列入节能 法监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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