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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社团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2014-12-25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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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社团标准的管理,建立快速、灵活、高效的认证认可标准市场化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社团标准,是指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自行制定,并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发布,用于规范认证认可领域通用原则和要求、认证认可相关活动技术要求,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自愿性规范性技术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社团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协会社团标准的管理,制定协会社团标准发展规划,统一管理协会社团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技术委员会)协会组建社团标准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提出社团标准的规划及建议,参与标准立项审议、标准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第六条(制定原则)协会社团标准为基于市场化原则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社团标准的制定应能快速响应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行业的市场需求,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合格评定制度,并积极贯彻国家认证认可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 社团标准制修订

 

第七条(工作细则) 协会制定发布《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社团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协会社团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实施效果评价、复审及快速制修订等工作从其规定。

第八条(标准范围) 涉及以下范围可以制订协会社团标准:

(一)认证认可通用原则、要求;

(二)检验检测活动;

(三)认证活动;

(四)认可活动;

(五)认证认可从业机构、人员相关活动。

第九条(标准性质)协会社团标准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自愿性标准,起草单位对所订社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条(立项)协会每年定期公开征集社团标准项目提案,并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申请随时受理项目提案。协会受理的社团标准项目提案经技术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由协会以公告或通知的形式予以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起草)经协会批准立项的社团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征集起草专家并组建标准起草组,组织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起草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审查备案。

第十二条(征求意见)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团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标准审查)协会组织对承担单位提交的社团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可以由协会组建的技术委员会或委托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十四条(批准与发布)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社团标准进行批准和发布。协会社团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协会制订。

第十五条(备案)针对认证新领域,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协会组织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规则的社团标准,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证技术规范备案。

第十六条(复审)社团标准实施后,协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快速制修订程序) 协会社团标准等同采用、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或者技术成熟且具备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的,其制修订程序可以适当简化,进行快速制修订。

第十八条(经费补助、筹集) 社团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适当的情况下可由协会在立项阶段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专利处置)协会社团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协会社团标准中涉及专有技术和专利问题的,依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团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协会社团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声明自愿采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施效果评价)协会根据需要可以选择一定数量的社团标准进行实施效果评价。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协会社团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社团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宣贯和推广)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对社团标准的宣贯工作。

社团标准起草单位也可以对负责起草的社团标准进行推广。

第二十三条(技术研究)协会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的标准化技术研究工作,促进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四条(鼓励机制)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社团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问题反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社团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条款) 本办法由CCAA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4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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