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公告>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关注!认证认可条例这一条款即将修改
2022-08-24      官方公众号
【字体: 】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有关工作部署,拟对以下行政法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四、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手机扫一扫
进行注册审核员考试咨询

微信号:ccaa315
功能介绍:注册审核员 考试通知、培训信息;
认证机构挂靠、人员注册、复习题、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