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公告>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2-06-30      官方公众号
【字体: 】              

 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草案。现作出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规定》作为《反垄断法》的配套部门规章,自2019年施行以来,实现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整合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统一和制度化,对于规范和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反垄断执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有效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深入总结执法经验,科学借鉴域外成熟做法,明确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完善反垄断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适应反垄断监管实践新要求,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充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要求,从2021年9月启动《规定》修订工作,扎实做好专题研究,认真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和研究机构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新修改的《反垄断法》,起草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4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关于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一是落实修改后《反垄断法》,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第十九条)。二是将现行《规定》中的“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修改为“平台经济领域”,并根据执法实践,增加“交易金额”、“控制流量的能力”两项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三是合理借鉴理论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执法实践,增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实施“自我优待”行为表现形式和正当理由(第二十条)。
 
    (二)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是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增加“市场集中度”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考虑因素(第六条)。二是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衔接,删除现行《规定》中关于认定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款(第十二条)。
 
    (三)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完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考虑因素,比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其他区域价格时,将用于比较的商品明确为“同种商品或者可比较商品”(第十三条)。
 
    (四)关于调查程序。一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的内容,并进一步规范中止调查和垄断案件报告备案程序(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新增约谈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权威(第三十七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是对照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相应调整了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二是新增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违法情形的处理等规定(第四十一条)。
手机扫一扫
进行注册审核员考试咨询

微信号:ccaa315
功能介绍:注册审核员 考试通知、培训信息;
认证机构挂靠、人员注册、复习题、模拟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