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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管理者代表的指定
2015-07-26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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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都设有“管理者代表”一职,这是GB/T 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称国标)和GJB 9001B-2009《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简称国军标)的要求。谁来担任管理者代表一职,各组织有不同的做法。在军工行业、大型国企一般由总工程师或副总经理兼任管理者代表,满足了国标和国军标要求。但在中小型企业、特别是民企由总经理兼任管理者代表一职也有不少。这引起了审核员之间的不同看法。本人从事咨询、审核十余年,根据本人的工作实践和对标准的理解,现对此事作如下探讨:

 

       一.最高管理者可以兼任管理者代表。
       国标要求“最高管理者(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组织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者也是管理层中的一员,标准没说最高管理者不可以兼任管理者代表。国标中“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最高管理者指定的一名成员,可以是别人,也可以是自己。在我国“谁主管、谁负责”是组织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在企业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等方面,最高管理者都是第一责任人。GB/Z19036-2009 《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在中小型组织中的应用指南》标准中5.5.2条款:“由谁日常管理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中小型组织,业主或经理承担这一角色是适合的。管理者代表的一个关键职责就是知晓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改进的可能性。当业主或经理不能亲自履行该工作时,应保证他们获悉该工作的情况”。以上条款对中小型企业管理者代表的承担者有了相关要求。
       例如:浙江宁波有一家工厂,常年为汽车行业配套冲压弹簧垫圈,该厂共有员工7人,夫妻俩人加儿子媳妇,再雇佣3人,每月批量供货弹簧垫圈,按汽车行业要求,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总经理兼管理者代表是很正常的事。难道另外需要找一个人来分担管理者代表一职吗?
       有的小型组织机构设置较为简单,在行政管理上最高管理者(老板)是一统到底,若其指挥和控制质量管理体系游刃有余,那么完全可以不再另行指定管理者代表,而由最高管理者本人直接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问题不在于最高管理者能否兼任管理者代表,而是在于最高管理者是否能胜任标准要求的管理者代表的四项职责。
 
       二.认证组织为什么要设管理者代表一职。
       为什么要在认证组织内设一个管理者代表,这是标准要求。对于大型组织来说,最高管理者的工作千头万绪,质量管理仅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尽管他是第一责任人,但他很难将全部精力集中在质量管理上,所以指定管理者代表并不是为了减轻或转移最高管理者的质量职责,而是为了减少最高管理者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强化最高管理者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推动和领导职能。因此,管理者代表作为最高管理者的全权代表,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改进承担组织、指导、协调和监控责任。军工企业一般由总工程师兼管理者代表,这样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都满足国军标要求。现在允许民企进入军工行业,但在民企,尤其是小型民企,人员流动性大,能力良莠不齐,很难找到合适的人员来做管代,反而是企业的业主(总经理或厂长),由于是自己的企业,对企业的管理既熟悉又有执行力,能更好的实行管代的职责。
 
       三、非管理层成员不能担任管理者代表。
       国标要求:“最高管理者应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一名成员做管理者代表。”国军标要求更高:“管理者代表应是能参加质量管理体系决策的最高管理层的成员,并具备履行标准要求的管理者代表四个职责所需的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
       在我国,“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大型组织中,管理者代表权限的大小往往和其行政级别的高低密切相关,行政级别低的人员尽管是“钦差”往往也会调度不灵,所以基层员工是不能被指定为管理者代表,一个是权限问题,一个是能力问题,主要是权限问题。俗话说:“参谋不带长,放屁也不响”。有些员工具有高级审核员资格,曾经担任过部门长甚至是管理者代表,能力水平行,由于机构变动、岗位调整、年龄,健康原因等变化,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便不能担任管理者代表了。例如:上世纪八十年代,质量上等级,全面推行TQC时,曾有一种说法,“质量管理部主任比其他中层干部高出半个头”,也是由于中国国情所决定的。国军标要求“管理者代表应是能参加质量管理体系决策的最高管理层的成员”。目的就是让管理者代表的指挥棒能畅通无阻,有效运转,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
 
       四、管理者代表可以一正多副。
       管理者代表的任命还有另一种情况,例如:一家生产不锈钢管的企业,公司总部在上海,生产基地在浙江长兴。企业在做军品第二方审核,总经理介绍XX同志为公司副管理者代表,审核组长对此表示了不认同,认为标准中没有副管理者代表一职,还建议企业应认真学习标准。
       在私下沟通中,审核组长了解到,副管理者代表不是该公司的专利,在建筑行业、连锁企业中,总部设在某地,工地和连锁店分布全国各处,设一个或几个副管理者代表的情况很普遍。事后审核组长对此前的说法表示了歉意。其实,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三家编著的《2008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理解与实施》一书中,在5.5.2管理者代表条款下,理解与实施要点有专门解说:“对于拥有一个以上的现场(或场所)的组织来说,可以在每一处现场委派一个人作该区域的管理者代表,但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应有一个总的管理者代表,只能由总的管理者代表对组织全权负责”。另《GB/Z19036-2009 质量体系GB/T19001在中小型组织中的应用指南》5.5.2管理者代表条款中也有这样的陈述。
 
       五.结束语
       2015版的ISO9001标准将于9月份正式发布,新版标准增加了对有关领导的要求,突出了最高管理者的主体责任,不再有对管理者代表进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被称为“一把手工程”,本人对此深有体会。本人曾在一家企业担任管理者代表,一次管理评审,总经理说管理评审会是形式而已,并没有认识到其重要性,像例外放行批准要求等方面和总经理质量意识、重视程度都有直接关系。有时管理者代表、质量部主任在质量管理方面有较高的水平,但在执行上却又有很多的无可奈何的。新标准不再有对管理者代表的要求,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让我们不断学习,与时俱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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