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指南
某有限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2015-06-10      官方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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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章 能源管理基础工作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五章 供用风管理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七章 原煤、液化气管理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管理工作,提高全公司员工的节能意识及自觉性,合理节能降耗,减少浪费,更好地保障生产和生活需要,促进矿山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机关处室、生产工区、辅后单位、各控股公司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是指电力、原煤、汽油、柴油、各类润滑油、液化气、生产用风、生产生活用水等。 
  第四条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使用节能新产品。 
 
  第二章 能源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能源管理实行三级管理方式。总经理为公司能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总经理承担能源管理领导责任,公司其他领导负管理责任。公司设生产综合处设备能源办,具体负责公司能源的综合管理。动力车间负责我公司电力供应、电力设施维护、维修,并授权其行使电力计量收费、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机运车间负责我公司各生产工区生产用风的供应(有自备供风设备的单位除外),并授权其行使用风违章稽查等管理职能。生活服务公司负责我公司生活用水的供应,液化气的采购及安全管理。物质供应处负责部分能源的采购供应管理。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能源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各单位(部门)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各能源使用单位所属班组为公司能源管理的三级机构,班组长具体负责该班组能源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能源消耗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时、定额、按消耗量据实收费的管理办法。 
  1、公司除A工区、机运车间、火地工区、燕子岩工区、蜂桶岩工区、红旗工区生产生活用电不计基本电费外,其余单位按相应的变压器装机容量分摊基本电费。 
  2、生产工区的生产用风收费由生产综合处根据当月的采准、采矿量进行核算。 3、公司公共部位的能源消耗,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定时供应或定额管理。 
 
  第三章 能源管理基础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进行能源消费与节能统计,每月25日前必须将本单位的能源消耗报生产综合处设备能源办公室(计算截止时间为每月20日)。 
  第九条 各单位要做好能源计量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配齐、管好、用好能源计量器具,经常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 
  第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能源供应、保管、使用、计量、统计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油料管理,对各种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和主要耗油设备,应按单车、单机、单台考核用油,建立耗油台帐;切实做好废油回收工作,并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做好动力系统供、用能管理,经常检查和保持各种阀门和系统、设备、器具灵活好用,做到汽、水、风管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维修保养,使之经常处于最佳技术状态,提高运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四章 供用电管理 
  第十四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各单位必须加强电力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用电、节约用电,防范和杜绝电气设备、设施及电气火灾等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凡新建、扩建、技改或对外转供项目增加电力负荷的,使用单位均应按章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新建、改建的动力线路必须有规划设计方可施工。凡属新增的电力用户,应先持书面用电申请,经生产综合处批准具备相关手续后,由动力车间负责安装接入。 
  第十六条 凡属我公司电网供电的各电力用户,必须在指定的地点接电源引下线。各用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范安装电气保护装置,确保电力线路及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沿线各单位工程施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严禁破坏输电线路及设备,若有损坏者,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检修费和各项损失费。 
  第十八条 生产工区的井下供电照明线路,动力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第十九条 凡属我公司的电工、配电工等电气作业从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 动力车间、机运车间每年8月(即雷雨季节)和次年3月(即冰冻下雪)后对高压线路和电气设备进行全面大检查,保证可靠运行,安全供电。 
  第二十一条 凡属停电必须先填写停电申请单报生产综合处设备能源办,经批准后由生产综合处调度室配合动力车间调试室或机运车间调度室统一指挥。紧急停电由动力车间调试室或机运车间调度室先停后报。 
  第二十二条 本着安全第一,生产为主的原则,在枯水季节的用电高峰时节,将压缩非生产用电,保证生产用电。 
 
  第五章 供用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正常生产,达到供风稳定,经济运行,各用风单位应合理用风。 
  第二十四条 各用风单位必须负责风管的防漏防堵及管道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各用风单位新增用风和外包工单位用风,必须书面申请报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综合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风,并负责所用管道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用风单位所使用的井下风管,必须符合技术安装规范和安全规范。 
 
  第六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用水单位(部门、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人走水停,严禁放敞水。 
  第二十八条 井下各生产单位用水应积极推广节水设施的使用,井下供水管道应做好密封工作,严格控制接头点的泄漏。 
 
  第七章 原煤、液化气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用煤单位应做到安全防火,妥善保管,防止抛撒及风化损失。严格进场验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做好原始记录,对生产和生活用煤要分开统计。 
  第三十条 生活服务公司应做好液化气的安全管理,所有用气个人均应采用节能炉具,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液化气。因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后果自负。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年底公司根据各单位能源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对能源管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或个人对公司能源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并被采纳,公司将视其作用和效果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检举揭发违章用电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0-300.00元的奖励,并对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对公司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章用电者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罚款200.00-1000.00元;对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电管员分别罚款50.00-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情节严重的,交公司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综合处同意,私拉乱接用电线路的,发现一次处罚该单位1000.00-50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对其供电。 
  第三十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严禁放敞风。发现放敞风第一次罚款50.00-100.00元/处,第二次罚款200.00-500.00元/处,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严禁漏风,发现闸阀、接头处漏风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罚款50.00元/处。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综合处同意,私拉乱接风管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00元,并责令立即拆除。 
  第四十条 井下生产单位未经生产综合处统一规划指定接入点,私拉乱接水管的,发现一次罚款2000.00元,并责令立即拆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 二条 本办法由生产综合处设备能源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违章用电。 
  1、私自移动电度表或改变表计线路,损坏电表箱、锁、扣者。 
  2、改变电表接线,破坏计数器,绕越表计用电者。 
  3、伪造或损坏电表封签者。
  4、烧坏表计不报者。 
  5、用其它方法使表计不准者。 
  6、刁难或拒绝电管人员检查室内室外供电线路和查抄电表者。 
  7、用电在河里打鱼者。 
  8、非法烧电炉者。 
  9、私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负荷者。 
  第四十五条 风管的管理区域按以下划分: 
  1、火地空压机房至1640中段的主风管(Φ273)到提升机房外主闸阀出口止(包括闸阀),由机运车间负责管理。 
  2、1640主闸阀以南至A片区主风管由A工区负责管理。 
  3、火地空压机房后主风管出口闸阀至1255的管道由火地工区负责管理。 
  4、燕子岩空压机房至1000米平硐运输大巷内风管由机运车间负责管理(开拓碛头处至前100米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5、用风单位从主风管上接口处至工作面的管道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6、有自备空压机的生产工区的管道由该工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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